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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回应美国人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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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今日(三月三十一日)强烈反对美国国务院二○二○年度人权报告中对香港特区的评论。
 
  政府发言人说:「人权在香港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文件,对基本权利及自由提供宪制上的保证,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保证,更在法治和司法独立之下得以加强。保障人权和自由是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政府高度重视并坚定维护香港的人权和各项自由。」
 
「一国两制」
 
  报告质疑中国是否仍然贯彻落实「一国两制」,这是完全没有根据的指控。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在「一国两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切合香港市民的利益,满足维持香港繁荣稳定的需要,以及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中央人民政府一再表明会坚定不移地落实「一国两制」政策。
 
《香港国安法》
 
  发言人说:「我们强烈反对报告中抹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的评论。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国家安全,无论该国家是实行单一体制还是联邦体制,国家安全立法都是由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所进行。制定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家安全法律亦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因政治目的而诋毁《香港国安法》,明显是采取双重标准的虚伪行为。」
 
  《香港国安法》维护香港市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特区享有的高度自治。《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区应当依法保护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然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认的一些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该《公约》订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时,依法律规定对部分权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香港国安法》明确订明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其构成元素、刑罚、减刑因素和其他后果已清楚列出。奉公守法的人士不会误堕法网。警方作出的拘捕是基于证据和严格按照法律进行。」
 
  「《香港国安法》正如特区内任何法律一样,对香港每一个人皆平等适用;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报告似乎意指某种政治背景的人应不受法律制裁,我们感到震惊。」
 
  「我们必须强调,没有人有特权可以犯了法而不用面对法律后果。警方有法定职责维持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如果市民以和平合法的方式表达意见,警方根本不需要使用任何武力。警方有严格的武力使用指引,而有关指引与国际人权的规范和标准一致。」
 
  「自《香港国安法》落实以来,香港社会恢复稳定,国家安全在特区得到保障,市民可以继续依法享有其基本权利和自由。稳定的环境对于本地及驻港外国企业的商业活动均非常重要。」
 
司法独立
 
  报告亦关注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权是《基本法》所规定的,亦受到《基本法》保障。正如《基本法》第二条、第十九条及第八十五条所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九十二条亦明文说明香港特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法官的宪制职责是在行使其司法权力时,以法律为依据,别无其他考虑。法官这项职责并不会因应对政治争议所引发的案件作出裁决,或案件涉及政治争议,而有所改变。
 
检控决定
 
  报告亦对检控决定表达了质疑。香港特区政府强调,所有检控决定均是根据所有可接纳的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进行客观分析后而作出,不涉及任何政治考虑。《基本法》第六十三条指出检控工作由香港特区律政司主管,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及在合乎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会提出起诉。
 
  任何要求或声明有意干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的检控决定和程序,或影响香港特区司法机构独立进行审判,除了不尊重香港特区的司法制度、损害法治精神之余,更企图干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的香港事务。
 
立法会选举
 
  就押后立法会换届选举方面,市民的健康和福祉是任何负责任政府的首要考虑。特区政府已多次强调,押后二○二○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完全是基于公共卫生考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二○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决定,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直至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决定并明确香港特区第七届立法会依法产生后,任期仍为四年。
 
  政府并不认同报告指四名立法会议员丧失议员资格的决定「试图限制表达或发表不同政治观点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就关于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决定,明确了特区立法会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该决定适用于在原定于二○二○年九月六日举行的香港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提名期间,被香港特区依法裁定提名无效的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原定于二○二○年九月六日举行的香港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在提名期结束前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失去参选资格的四位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合宪、合法、合理的安排,是必要的,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相关规定。
 
公职人员宣誓规定
 
  报告对公职人员宣誓的规定表达关注。《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订明,香港特区五类公职人员,即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解释》),说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列公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解释》亦明确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旨在准确落实《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及其《解释》,以及其他有关公职人员的宣誓规定,履行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政府相信《条例草案》对维护特区的宪制秩序、进一步确立「爱国者治港」有重大意义,有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发言人重申,外国政府不应以任何形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
 
2021年3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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