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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环境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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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局局长黄锦星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1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1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草案》(《修订条例草案》)。《修订条例草案》旨在更新香港法例第311章《空气污染管制条例》(《条例》)下的空气质素指标。
   
  空气质素指标是政府制订改善空气质素计划的目标,亦是当局评估空气质素的基准。现行的指标在二○一四年一月一日实施,以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素指引》(世卫《指引》)的中期及最终目标为基准,包括七种空气污染物共12项按照不同平均时间计算的指标,当中有一半的指标已经采纳了世卫《指引》的最终指标,其余六项指标则订于世卫《指引》的中期目标水平。按照《条例》规定,政府须最少每五年检讨指标一次。
   
  环境局在二○一八年年底完成检讨工作。检讨考虑了一系列现行以及新推行的空气质素改善措施,并分析过往空气质素数据,显示香港的整体空气质素正逐步改善。检讨亦评估了二○二五年香港的空气质素,显示空气质素将会持续改善,同时建议收紧三项指标(包括二氧化硫的24小时指标、微细悬浮粒子(即PM2.5)的一年及24小时指标)。
   
  环境局在二○一九年就检讨的建议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并分别在二○一九年年底和二○二○年年初向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及环境谘询委员会汇报公众谘询的结果。在考虑各方的意见及因素后,我们提出《修订条例草案》,落实检讨的建议,以收紧上述三项指标。
   
  当新指标生效后,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环评条例》)所提出的指明工序和指定工程项目需要相应提升管制空气污染的要求和水平,以符合更严格的指标。
   
  除了更新三项指标外,《修订条例草案》亦会提供过渡安排予在新指标生效前已根据《环评条例》获发环境许可证的指定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如在新指标生效日期起计36个月内提出更改环境许可证的申请,将会继续采用二○一四年一月一日实施的空气质素指标作为审批标准。此限时过渡安排是为了保存环境影响评估体系的完整性,以及给予已完成环评程序的项目倡议者在规管上应有的确定性。在订立现行的指标时亦有为指定工程项目提供同样的过渡安排。
   
  政府正开展下一轮指标检讨,考量最新的技术发展和进一步改善空气质素的措施,持续改善空气质素,并以达致世卫《指引》的最终指标作为最终目标。检讨将于二○二三年完成。
   
  多谢主席。
 
2021年3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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