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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湿地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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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国勋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早年在后海湾湿地保育区边缘划出一段约500米阔、覆盖约1 000公顷的地带,并指定为湿地缓冲区(缓冲区)。除非已进行进行生态影响评估,而其结果为发展项目不会造成不可缓解的负面影响,否则不得在缓冲区展开任何发展项目。有评论指出,随着淡水鱼养殖业近年式微,缓冲区内不少鱼塘现已荒废,因此政府应重新规划缓冲区,释放土地的发展潜力,善用土地资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完成《后海湾地区鱼塘生态价值研究报告》以来,有否就该区的鱼塘生态价值进行研究,以及就保护湿地保育区及缓冲区的政策进行检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进行有关研究及检讨;如会,时间表及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缩小缓冲区的范围,以释放其中生态价值较低的土地作房屋及其他发展用途;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现时湿地缓冲区内若干土地即使成功改划为住宅用地,但因地积比率所限而只可用于低密度住宅项目发展,以致未能善用土地资源,政府会否考虑把缓冲区内住宅用地的地积比率,由现时0.2至0.4倍提升至2至3倍,以增加房屋供应,并同时透过诱因鼓励发展商,以新思维活化缓冲区内发展项目周遭鱼塘,使发展与保育之间取得平衡?

答覆:

主席:
 
  米埔沼泽区、内后海湾及毗邻地区(后海湾地区)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性早在九十年代初已被确立。后海湾地区于一九九五年根据《拉姆萨尔公约》列为「国际重要湿地」,主要生境包括鱼塘、泥滩、红树林和基围,是候鸟迁飞路线上的主要渡冬和中途停留的地点,为各类水鸟提供觅食和栖息地。
   
  为确保大型发展对后海湾地区的湿地生态系统不会带来不良影响,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于一九九三年制定了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指引编号12(规划指引),以规管区内的发展,并先后于一九九四年、一九九九年及二○一四年修订指引,目前适用的版本为二○一四年的规划指引编号12C。
   
  就刘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经谘询环境保护署及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现回覆如下:

(一)政府于一九九七年完成《后海湾地区鱼塘生态价值研究》(《鱼塘研究》),确定了区内鱼塘系统在为各类水鸟提供觅食和栖息地的独特重要性。因应《鱼塘研究》的建议,于一九九九年经修订的规划指引将区内用地重新划定为「湿地保育区」和「湿地缓冲区」。后海湾地区的相连鱼塘划为「湿地保育区」,规定除了为保存这个地区的生态价值而必须进行的发展外,现有鱼塘全部都须予保育。此外,沿「湿地保育区」朝陆地方向的边缘划出约500米阔的地带,指定为「湿地缓冲区」,意向是保护「湿地保育区」内的湿地的生态完整,以确保「湿地保育区」不会受附近发展的干扰。城规会于二○一四年因应蚝壳围生态实地调查的结果而把其纳入「湿地保育区」及「湿地缓冲区」的范围,并更新规划指引。
 
  渔护署自一九九七年起,每年在拉姆萨尔湿地及后海湾地区进行水鸟普查计划,并自二○○一年起每年在该等地区进行生态基线监测计划,以掌握湿地生态环境的状况和变化。根据渔护署在后海湾地区一直进行的长期生态监察,该区的生态价值没有出现重大的转变。在此情况下,政府现阶段无计划为现有的「湿地保育区」进行检讨。

(二)及(三)至于「湿地缓冲区」,其本质是为了缓冲发展对「湿地保育区」内湿地的负面干扰,但并非禁止发展,事实上「湿地缓冲区」内超过四成(即约513公顷)土地在分区计划大纲图上划作可作住宅发展的土地用途地带,包括「其他指定用途(综合发展包括湿地复修区)」、「综合发展区」、「住宅(乙类)」、「住宅(丙类)」、「住宅(丁类)」、「乡村式发展」等。在「湿地缓冲区」进行的新发展/重建计划,必须提交生态影响评估报告,以证明有关发展不会对「湿地保育区」造成环境干扰。根据相关分区计划大纲图,现时在「湿地缓冲区」的地积比率限制主要为0.2至0.4倍之间,但现有规划机制提供了渠道向城规会申请放宽有关区内住宅发展地带的地积比率限制,城规会亦一直按个别规划申请的情况作出考虑。事实上,部分涉及现有发展的地带及已获批规划许可的发展的地积比率达1.5至3倍之间。
 
  尽管如此,基于不断改变的规划情况及社会需要,政府会在平衡保育与增加房屋土地供应的前提下,检讨有关「湿地缓冲区」的规划指引。行政长官在《2020年施政报告》提出,扩阔由发展局统筹的「精简发展管制督导小组」的工作范围,以便更全面地检视政府和私人项目的发展审批程序,以及理顺各个政策局之间与发展相关的规定。有关检讨「湿地缓冲区」的工作正是在这框架下进行,我们的目标是在今年内为应否及如何修订规划指引提出建议。
 
2021年3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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