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因迟付工资被判罚款十三万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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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向六名雇员支付工资,涉及款项约一百二十一万九千元。上述罪行是在公司董事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该名董事亦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公司董事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雇员发放工资。」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21年3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03分
香港时间15时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