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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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草案》(《修订条例草案》)今日(三月十九日)刊宪,并将于三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修订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空气污染管制条例》(《条例》)(第311章),以收紧《条例》附表5订明的三项空气质素指标(指标),包括二氧化硫的24小时指标和微细悬浮粒子的一年及24小时指标,以及为在新指标生效前已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环评条例》)(第499章)获发环境许可证的指定工程项目提供过渡安排。
 
  现行的指标于二○一四年一月一日实施,涉及七种主要空气污染物及订立了12项指标,并以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素指引》(世卫《指引》)的中期及最终指标为基准,当中六项指标以世卫《指引》的最终指标为标准,余下的则订于中期目标水平(见附件)。按照《条例》规定,政府须每五年最少检讨指标一次。
 
  环境局局长在二○一八年年底完成了指标检讨。检讨探讨了多项现行及新空气质素改善措施,并分析过往空气质素数据,显示香港的整体空气质素正逐步改善。检讨亦评估了在推行这些措施后,二○二五年的空气质素会持续改善和可收紧指标的空间。根据评估结果,检讨建议收紧二氧化硫(24小时)及微细悬浮粒子(一年及24小时)的指标,由现行世卫《指引》中期目标-1至更严谨的中期目标-2水平(见附件)。
 
  环境局在二○一九年年中就检讨建议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在考虑各方意见及因素后,环境局在二○二○年年初向环境谘询委员会汇报公众谘询结果,以及收紧指标的决定。
 
  环境局发言人说:「为了保存环境影响评估(环评)体系的完整性,在实施新指标时,我们会为那些在新指标生效前已根据《环评条例》获发环境许可证的指定工程项目提供过渡安排。这些工程项目如在新指标生效日期起计的36个月内提出更改环境许可证申请,我们将会按二○一四年一月一日实施的指标作为审批标准。上一次检讨指标时亦有订明类似的过渡安排。」
 
  发言人续说:「为显示政府持续改善空气质素的决心,尚未展开环评研究的新政府工程项目,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采用新指标作为环评研究内空气质素影响评估的基准,并尽力把微细悬浮粒子24小时指标的容许超标次数减少至每个公历年18日,比《修订条例草案》所订定的容许超标次数每个公历年35日更为严格。」
 
  政府正开展下一轮指标检讨,以探讨可否进一步收紧指标。检讨将于二○二三年完成。



2021年3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