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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根据《雇员补偿条例》、《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及《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动议三项决议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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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雇员补偿条例》、《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及《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动议三项决议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的第一项决议,以上调《雇员补偿条例》下九个补偿项目的金额。我将于稍后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的第二及第三项决议,以分别增加《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肺尘病条例》)下五个补偿项目的金额,以及增加《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失聪补偿条例》)下四个补偿项目的金额。

(一)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48A条动议的决议

  这项决议的目的是上调《雇员补偿条例》下九个补偿项目的金额。《雇员补偿条例》就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或患上订明职业病而受伤或死亡的雇员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法定补偿。按既定机制,《雇员补偿条例》所规定的补偿金额,与《肺尘病条例》及《失聪补偿条例》的补偿金额,每两年会视乎情况调整一次。如有需要作出调整,调整的幅度一般会参照有关期间的工资或物价的变动,并顾及其他相关的因素。

  根据政府统计处的资料,在二○一八年及二○一九年两年间,名义工资指数及甲类消费物价指数所录得的累积升幅分别为7.59%及6.11%。

  我们建议按照上述由名义工资指数所反映的工资变动,将《雇员补偿条例》下四个补偿项目的金额调高7.59%。建议的修订包括将死亡补偿的最低金额,由440,200元提高至473,610元,而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低金额,则由499,840元提高至537,780元。此外,我们建议修订因工受伤而需要别人照顾的雇员的最高补偿金额,由599,230元调高至644,710元。至于过期支付补偿而征收的附加费,我们建议将在付款期届满时须缴付的最低附加费,由710元提高至760元,而在付款期届满三个月后须缴付的进一步附加费的最低金额,则由1,430元提高至1,540元。

  同时,我们建议参照上述由甲类消费物价指数所反映的物价变动,将三个补偿项目的金额调高6.11%。建议的修订包括将殡殓费的上限由87,330元提高至92,670元;雇主须为雇员支付有关供应及装配义制人体器官或外科器具费用的最高金额,由41,750元提高至44,300元,以及雇主须承担的维修和更换义制人体器官或外科器具费用的最高金额,由126,490元提高至134,220元。

  另外,我们建议参考截至二○二○年七月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所提供的相关项目,将《雇员补偿条例》订明用以计算工伤病假期间的按期付款的每月最低收入金额由4,500元调高至5,310元。

  此外,考虑到为每月收入较高的雇员所提供的保障,我们建议在是次调整《雇员补偿条例》下用以计算死亡及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补偿金额的每月收入上限时作出一次性的安排,参考二○一九年经劳工处获解决的工伤个案——不包括工伤病假不超过三天及没有导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个案——及死亡个案的薪酬水平,将有关金额由30,530元提高至35,600元。

(二)根据《肺尘病条例》第40条动议的决议

  主席,接下来我会就建议增加《肺尘病条例》下五个补偿项目的金额发言。《肺尘病条例》向患上肺尘埃沉着病或间皮瘤以致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士或死亡人士的家庭成员提供补偿。

  按既定机制,我们建议根据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在二○一八年及二○一九年所反映的累积物价变动,将《肺尘病条例》的四个补偿项目的金额调高6.11%。建议的修订包括将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樂趣的补偿金额,由每月的5,330元提高至5,660元,以及亲属丧亡之痛的补偿金额,由220,000元提高至233,440元。由于死亡补偿的最低金额是与亲属丧亡之痛的补偿金额挂鈎,因此,死亡补偿的最低金额会自动随亲属丧亡之痛的补偿金额调整,由220,000元提升至233,440元。我们亦建议将殡殓费的上限由87,330元调高至92,670元。

  另外,我们建议参照现行规定支付予在港工作的外籍家庭佣工的最低每月工资及膳食津贴金额,将《肺尘病条例》下护理及照顾方面的每月补偿款额,由5,600元增至5,750元。

(三)根据《失聪补偿条例》第39(2)条动议的决议

  主席,最后我会就建议增加《失聪补偿条例》下四个补偿项目的金额发言。《失聪补偿条例》为因受雇从事该条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而罹患噪音所致的失聪的人士提供补偿。

  按既定机制,我们建议根据名义工资指数在二○一八年及二○一九年所反映的累积工资变动,将《失聪补偿条例》下用以计算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低金额上调7.59%,由499,840元上调至537,780元。

  《失聪补偿条例》下用以计算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高金额,以往是参照《雇员补偿条例》下每月收入上限作出调整。参照《雇员补偿条例》下每月收入上限的建议增幅,我们建议《失聪补偿条例》下用以计算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高金额亦同样上调至35,600元。具体而言,建议的修订包括将用以计算40岁以下雇员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高金额由293万880元上调至341万7,600元;计算40岁至56岁以下雇员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高金额由219万8,160元上调至256万3,200元;而计算56岁或以上雇员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高金额,则由146万5,440元上调至170万8,800元。

  此外,《失聪补偿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如曾在任何时间根据该条例有权获得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可向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失聪补偿管理局)申请直接支付或付还有关取得、装配、维修或保养听力辅助器具的合理开支。

  按既定机制,我们建议根据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在二○一八年及二○一九年所反映的累积物价变动,将《失聪补偿条例》的两个补偿项目的金额调高6.11%。建议的修订包括将首次听力辅助器具申请的资助限额由19,000元上调至20,160元,以及将听力辅助器具的总资助限额由79,000元上调至83,830元。

  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委员会及失聪补偿管理局已分别通过《肺尘病条例》及《失聪补偿条例》的相关建议部分。劳工处就上述有关三条条例的建议谘询劳工顾问委员会的意见,全体与会委员经讨论后大致表示支持,而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亦对建议表示支持。我们建议新的补偿金额由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我希望议员支持并通过这三项决议,让工伤雇员、职业病患者,以及因工伤或职业病死亡的雇员或人士的家属可尽早获得更高的保障。

  多谢代主席。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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