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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延续《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下的社交距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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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就《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及《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宪,以维持现行的社交距离措施,并加强餐饮业务处所内的防感染措施。这些指示及指明将由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生效,为期14天,直至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三)(指明期间)。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表示:「政府于二月十八日逐步有序放宽社交距离措施后,本港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反覆,餐饮业务处所及健身中心出现大规模羣组爆发,社区隐形传播链依然活跃。」

  「考虑到最新的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现阶段仍没有空间进一步放宽任何措施。因此,政府会继续维持大部分现行适用于餐饮业务处所及表列处所的规定及限制,以及有关羣组聚集及佩戴口罩的要求,为期14天至三月三十一日。」
 
     「有见及餐饮处所顾客在大部分逗留时间会因饮食而脱下口罩,防疫专家一直提倡餐饮处所将其换气量提升至最少每小时六次的水平,而若未能做到,则应安装合适的空气净化设备作为替代。最新的规定将要求餐饮处所在四月底前实行上述措施,以减低有关传播风险。」

     「此外,相关部门正积极与业界商讨,鼓励健身中心按自愿性质进一步加强防感染措施,包括限制处所内的顾客数目,以及研究安排员工进行更频密的检测。政府感谢业界自律及合作,同心抗疫。」
 
     「政府已于三月八日宣布把所有第599F章的表列处所员工纳入2019冠状病毒病疫苗接种计划的优先接种组别。我们鼓励所有员工均应尽快接种疫苗,护己护人。如整体社会的疫苗接种率理想,加上大家继续严守各项防疫措施,相信有助控制疫情,制造有利条件进一步放宽食肆和其他处所的限制。」

  最新规定及限制详情如下(就第599F章的规定及限制见附件一):
 
餐饮业务

(一)餐饮处所须在四月三十日或之前遵守在换气量或空气净化设备方面的指定要求。食物环境卫生署已委任相关工作小组的成员,就顺利实施上述规定向政府提出建议。

(二)在指明期间继续维持现时就餐饮业务的规定及限制,包括:

(a) 餐饮业务处所须安排专职员工负责收拾使用过的餐具和清洁/消毒使用过的餐桌及隔板。若就个别处所有关安排并不可行,负责上述工作的员工须在转为执行其他职责前采取手部卫生措施,并应在进行每轮收拾职责期间按需要采取手部卫生措施。手部卫生措施包括使用消毒洁手液、洗手或更换手套。

(b) 如餐饮业务负责人采取指定防感染措施(包括确保使用者(不包括只购买外卖的人士)在进入处所前利用手机上的「安心出行」流动应用程式扫描「安心出行」场所二维码,或登记有关人士的姓名、联络电话及到访处所的日期及时间,以及安排涉及处所运作的员工每14天进行一次有关2019冠状病毒病的聚合酶连锁反应核酸检测),可于每天早上五时至晚上九时五十九分提供堂食,处所内的顾客数目在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该处所通常座位数目的一半,并不得有多于四人同坐一桌;

(c) 如餐饮业务负责人不采取指定防感染措施,只可于每天早上五时至下午五时五十九分提供堂食,处所内的顾客数目在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该处所通常座位数目的一半,并不得有多于二人同坐一桌;

(d) 继续关闭酒吧或酒馆;

(e) 在处所内继续不得进行现场表演及跳舞,并暂停处所的卡拉OK活动及麻将天九耍乐活动;

(f) 参与任何一个宴会活动的人数,在任何时间不得超过20人;及

(g) 其他规定及限制,包括处所内人士除饮食外必须一直佩戴口罩、为进入处所的人士量度体温、提供消毒洁手液等。
  
表列处所 

(三)在指明期间维持现时就第599F章下表列处所的规定及限制,包括任何人身处健身中心内须一直佩戴口罩,淋浴时及在餐饮处所于餐桌饮食时除外。部分表列处所在符合相关规定及限制下(包括须确保使用者在进入处所前利用手机上的「安心出行」流动应用程式扫描「安心出行」场所二维码,或登记有关人士的姓名、联络电话及到访处所的日期及时间,以及安排涉及处所运作的员工每14天进行一次有关2019冠状病毒病的聚合酶连锁反应核酸检测)可予开放。

(四)下列第599F章下附表所列处所继续停止营业:
(a)浴室;
(b)设置(或拟设置)供租用举行社交聚会的处所(一般称为派对房间);
(c)通常供人饮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娱乐的、营业至深夜的场所(一般称为夜店或夜总会);
(d)卡拉OK场所;
(e)麻将天九耍乐处所;及
(f)泳池。

  餐饮业务负责人及表列处所管理人违反第599F章的法定规定者即属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羣组聚集 

(五)除获豁免者外,于指明期间继续禁止在公众地方进行四人以上的羣组聚集。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未有遵从第599F章下相关规定或限制的餐饮业务及表列处所内的羣组聚集。
 
  任何人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组织受禁羣组聚集,或拥有、控制或营运进行该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许进行该聚集,根据第599G章均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的人,可藉缴付定额罚款5,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佩戴口罩要求 

(六)于指明期间延续第599I章下强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身处公共交通工具上时;或在进入或身处港铁已付车费区域时;或进入或身处指明公众地方(即所有公众地方,除了《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第2条所界定的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内的户外公众地方)时,须一直佩戴口罩。
 
  在第599I章下,获授权人员可拒绝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该交通工具或进入该区域,亦可要求该人佩戴口罩及离开该交通工具或该区域。任何人违反有关条文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第三级罚款(10,000元)。此外,获授权公职人员可向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发出罚款通知书,相关人士可藉缴付定额罚款5,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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