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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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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志祥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二○一八年十一月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平台)发出的声明,阐述了一个概念性框架(框架),为愿意接受证监会监察的平台营运者探索一个合规途径。根据框架,证监会会在其监管沙盒内探索平台是否适宜受到规管,并会观察有意从事有关业务的平台营运者在沙盒环境中的运作情况,以及它们能否符合建议的监管规定;如证监会在该阶段结束时认为适宜对平台营运者作出规管,便会考虑发牌。证监会于二○二○年十二月宣布,向一个在香港的平台发出首个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证监会至今分别收到多少宗把平台纳入监管沙盒和向平台发出牌照的申请;
 
(二)证监会采用什么准则审批牌照申请;
 
(三)证监会有何措施协助在沙盒环境运作情况不理想的平台营运者申请牌照;
 
(四)证监会计划发出多少个牌照,以及有否为发牌数目设限;牌照的一般有效期为何;及
 
(五)证监会会否放宽平台营运者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发牌条件,令它们可同时向散户投资者提供服务?
 
答覆:
 
主席:
 
  经谘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后,我们就问题的综合回覆如下。
 
  因应虚拟资产的发展,证监会在二○一八年十一月公布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经与市场营运者就监管标准进行初步探讨后,证监会在二○一九年十一月发表立场书,就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制定发牌制度(自愿发牌制度)。自愿发牌制度适用于起码提供一种证券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至于纯粹提供非证券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则不受该制度监管。
 
  在自愿发牌制度下,所有有意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可向证监会提交申请。在审批牌照时,证监会会考虑申请者的业务经营模式、申请者是否符合「适当人选准则」和申请者是否具备达到监管标准的能力等因素。申请者须有能力达到与持牌证券经纪商和自动化交易场所相若的监管标准。除此之外,考虑到虚拟资产的性质及风险,证监会亦会考虑申请者在保管资产、网络保安、客户尽职审查、打击洗钱、预防市场操控及违规活动和产品尽职审查等方面的能力。有关考虑因素已详列于立场书中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持牌平台营运者须受到证监会监管,并遵守证监会的发牌条件。主要的发牌条件包括规定平台营运者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必须严格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以及只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自愿发牌制度下发出的牌照与证监会发出的其他牌照一样没有期限,牌照会持续有效直至被撤销。
 
  就持牌平台营运者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的规定,由于虚拟资产交易属新兴市场,涉及的风险较传统资产类别为高,有关要求可确保投资者得到适当保障。证监会密切监察市场发展,并视乎市场的成熟程度再检视相关要求。
 
  由自愿发牌制度推出至今,共有四宗申请获证监会正式受理。证监会在二○二○年十二月发出首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并正在检视其他申请。证监会并没有就牌照数目设定上限。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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