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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务总署对深水埗区议员袁海文提出失实指控作严正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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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深水埗区议员袁海文对深水埗区议会秘书处作出的失实指控,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今日(三月十六日)作出以下严正澄清:

  根据《区议会条例》(第547章)(《条例》)第61条,区议会的职能包括就该条文所列明、关于有关的地方行政区的项目,向政府提供意见,以及在有关目的获得拨款情况下,承担有关的地方行政区的环境改善事务、康乐及文化活动促进事务及社区活动。区议会的讨论事项及文件均须要符合《条例》所订的区议会职能。

  在处理区议会事务期间,各区民政事务处会征询相关政策局及部门的意见,审视区议会的讨论事项是否符合《条例》第61条所订明的区议会职能。如发现区议会的讨论事项不符合《条例》所订的区议会职能,会作出跟进,例如致函区议会主席,与主席沟通,陈述相关问题要求主席跟进等。如区议会仍保留与《条例》不符的讨论事项,区议会秘书处则未能就有关项目提供秘书服务,包括撰写会议纪录、把相关会议录音上载至区议会网站等,而秘书处职员和其他政府人员亦不会出席该部分会议或参与讨论相关文件。这是一贯的做法。

  在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四次会议及二○二○年九月八日第五次会议上,由于有议员提出的讨论事项不符合区议会于《条例》下的职权范围,按既定处理方法,深水埗区议会秘书处没有就该等讨论提供支援。时任深水埗民政事务专员在该两次会议前已书面通知区议会主席有关情况,并分别在两次会议上重申政府上述立场。

  在二○二○年十一月十日的第六次深水埗区议会大会前,深水埗区议会秘书处按一贯做法拟备第四及第五次会议纪录,而议员在会上也没有对深水埗区议会秘书处拟备的纪录提出修改。

  在当日会议上,袁海文议员提出要就第四次会议及第五次会议不符《条例》的讨论在会议纪录加入「增补」段落。时任深水埗民政事务专员已指出,深水埗区议会秘书处并不会就超出了区议会职权范围的议题提供秘书服务,即使通过接纳「增补」段落,深水埗区议会秘书处亦不会跟进有关纪录,因此有关的讨论并不包括在上载的会议录音中。这与前述的做法并无二致。

  深水埗区议会秘书处早于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区议会第七次会议前,已按照同样程序提交第六次会议纪录初稿供议员考虑,当时议员决定押后讨论有关初稿。

  深水埗区议会秘书处在今日的会议上,按程序提交第六次会议纪录初稿供议员考虑,所有议员(包括袁海文议员)均有权于会上提出修订。袁海文议员没有提出修改建议。

  袁海文议员在过去三星期既没有向深水埗区议会秘书处就初稿提出修订,今日复作出失实的指控,本署表示极度遗憾。
 
2021年3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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