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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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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三月十一日)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发表以下声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今天下午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我和特区政府管治团队对《决定》表示坚定支持和由衷感谢。
 
  政治体制是中央事权,而选举制度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完全合宪、合法。
 
  今次中央主动从国家层面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是充份考虑了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目的是让香港重回「一国两制」的初心和正轨,从制度上全面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并有利于促进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特区政府完全认同《决定》提出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二)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区宪制秩序;(三)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四)切实提高香港特区治理效能;及(五)保障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以上基本原则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我和特区政府将全面配合有关修订工作,并依照经修改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全力推动修改本地相关选举法律的工作,及有效地依法组织和规管相关的选举活动,落实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新选举制度。
 
  我留意到一个经扩大、有广泛代表性,并能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是完善选举制度的核心要素,而经调整的选举委员会除了原先的提名和选举行政长官职能外,将被赋予选举产生立法会部分议员和提名立法会候选人的新职能。特区政府会就选举委员会五个界别的组成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确保选举委员会符合广泛代表性和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
 
  《决定》亦提出须为特区各级选举建立资格审查机制,为确立以「爱国者治港」的政治体制提供坚实健全的制度保障。只有让坚定的爱国者出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及立法会议员,「一国两制」才能得以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国家安全、主权和发展利益才能得到维护;香港才能长治久安,保持长期繁荣稳定。
 
  作为特区的行政长官,我会带领管治团队履职尽责,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区宪制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确保香港大局稳定。我深信在完善选举制度以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堵塞现时制度上的漏洞后,可有效解决近年立法会泛政治化和香港社会内耗不断的困局,从而用好香港的独特优势,并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拓展经济,改善民生。
 
      特区政府会继续竭力向社会解释完善选举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以及《决定》的坚实宪法基础。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后,特区政府会尽快完成修订本地法律的工作,并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包括疫情发展,有效安排相关的选举。
 
2021年3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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