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延续《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下的社交距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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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表示:「政府于二月十八日逐步有序放宽社交距离措施后,本港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反覆,部分社区于短时间内出现多宗确诊个案,显示社区隐形传播链依然活跃。」
「考虑到最新的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现阶段没有空间进一步放宽任何措施。因此,政府会维持大部分现行适用于餐饮业务处所及表列处所的规定及限制,以及有关羣组聚集及佩戴口罩的要求,为期14天至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三)。因应最近于食肆出现的羣组,政府会要求餐饮业务处所安排专职员工负责收拾使用过的餐具和清洁及消毒使用过的餐桌及隔板,以减低有关传播风险。」
「餐饮业务处所及表列处所员工定期进行检测,有助及时堵截社区传播链,有关安排将会继续。我们留意到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其中一个检测承办商,曾因早前有大量建造业、餐饮业务处所及表列处所员工于同一时间内进行检测,而出现服务滞后的情况。医管局正跟进相关事宜。根据我们的纪录,撇除该承办商,上星期初递交深喉唾液样本瓶的市民,大部分都能在递交样本瓶后两至三天内取得检测结果,而由二月二十六日起,承办商整体而言已回复在两天内完成绝大部分检测。政府及医管局已经增加承办商的数目,及把样本瓶分流至不同承办商,尽力让大部分递交深喉唾液样本瓶的市民能在两天内取得检测结果。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在有需要时协助承办商进行分流工作。」
「在过去两星期,于各社区检测中心及流动检测站由专业人员采集咽喉和鼻腔合并拭子样本进行检测的市民,基本上均能在一至两天内取得检测结果。社区检测中心每天有三万多个预约名额,未来七日预约率只有约三成(27%)。建造业、餐饮业务处所及表列处所员工可在网上预约进行免费检测。」
最新规定及限制详情如下(就第599F章的规定及限制见附件一):
餐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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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二○二一年三月四日至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的14日期间,餐饮业务处所须安排专职员工负责收拾使用过的餐具和清洁/消毒使用过的餐桌及隔板。若就个别处所有关安排并不可行,负责上述工作的员工须在转为执行其他职责前采取手部卫生措施,并应在进行每轮收拾职责期间按需要采取手部卫生措施。手部卫生措施包括使用消毒洁手液、洗手或更换手套。
(二)在上述期间继续维持现时就餐饮业务的规定及限制,包括:
(a) 如餐饮业务负责人采取指定防感染措施(包括确保使用者(不包括只购买外卖的人士)在进入处所前利用手机上的「安心出行」流动应用程式扫瞄「安心出行」场所二维码,或登记有关人士的姓名、联络电话及到访处所的日期及时间,以及安排涉及处所运作的员工每14天进行一次有关2019冠状病毒病的聚合酶连锁反应核酸检测),可于每天早上五时至晚上九时五十九分提供堂食,处所内的顾客数目,在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该处所通常座位数目的一半,并不得有多于四人同坐一桌;
(b) 如餐饮业务负责人不采取指定防感染措施,只可于每天早上五时至下午五时五十九分提供堂食,处所内的顾客数目,在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该处所通常座位数目的一半,并不得有多于二人同坐一桌;
(c) 继续关闭酒吧或酒馆;
(d) 在处所内继续不得进行现场表演及跳舞,并暂停处所的卡拉OK活动及麻将天九耍乐活动;
(e) 参与任何一个宴会活动的人数,在任何时间不得超过20人;及
(f) 其他规定及限制,包括处所内人士除饮食外必须一直佩戴口罩、为进入处所的人士量度体温、提供消毒洁手液等。
表列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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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二○二一年三月四日至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的14日期间,维持现时就第599F章下表列处所的规定及限制,包括部分表列处所在符合相关规定及限制下(包括须确保使用者在进入处所前利用手机上的「安心出行」流动应用程式扫瞄「安心出行」场所二维码,或登记有关人士的姓名、联络电话及到访处所的日期及时间,以及安排涉及处所运作的员工每14天进行一次有关2019冠状病毒病的聚合酶连锁反应核酸检测)可予开放。
(四)下列第599F章下附表所列处所继续停止营业:
(a)浴室;
(b)设置(或拟设置)供租用举行社交聚会的处所(一般称为派对房间);
(c)通常供人饮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娱乐的、营业至深夜的场所(一般称为夜店或夜总会);
(d)卡拉OK场所;
(e)麻将天九耍乐处所;及
(f)泳池。
餐饮业务负责人及表列处所管理人违反第599F章的法定规定者即属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羣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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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获豁免者外,于二○二一年三月四日至三月十七日的14日期间,继续禁止在公众地方进行四人以上的羣组聚集。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未有遵从第599F章下相关规定或限制的餐饮业务及表列处所内的羣组聚集。
任何人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组织受禁羣组聚集,或拥有、控制或营运进行该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许进行该聚集,根据第599G章均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的人,可藉缴付定额罚款5,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佩戴口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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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于二○二一年三月四日至三月十七日的14日期间,延续第599I章下强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身处公共交通工具上时;或在进入或身处港铁已付车费区域时;或进入或身处指明公众地方(即所有公众地方,除了《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第2条所界定的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内的户外公众地方)时,须一直佩戴口罩。
在第599I章下,获授权人员可拒绝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该交通工具或进入该区域,亦可要求该人佩戴口罩及离开该交通工具或该区域。任何人违反有关条文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第三级罚款(10,000元)。此外,获授权公职人员可向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发出罚款通知书,相关人士可藉缴付定额罚款5,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完
2021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0时20分
香港时间0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