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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干涉独立检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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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今日(三月二日)强调,任何人都不应干涉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的独立检控决定。

  对于有意见要求撤销四十七人被控以违反《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律政司重申检控决定是根据所有可接纳的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进行客观分析后而作出,不涉及任何政治考虑。

  《基本法》第六十三条指出检控工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的情况下,才会提出起诉。

  现时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公开要求立即释放被告会被视为不尊重香港的司法及法律制度,行径有损法治之余,亦会被认为企图干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的香港事务。

  《香港国安法》明文规定应当保障包括言论、集会自由在内的人权,并尊重和遵守包括无罪推定在内的法治原则。

  律政司指出,由于案件的司法程序尚在进行中,因此不适宜对案件作进一步评论。
 
2021年3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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