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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今日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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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刊宪。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五类公职人员,即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解释》),说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列公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解释》亦明确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除《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涵盖的五类公职人员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第六条亦要求,香港特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
 
  为准确落实《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和《解释》,以及《香港国安法》中的规定,《条例草案》提出的修订主要涉及下列六大范畴:
 
(一)修订《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参照《解释》、《香港国安法》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在法例中进一步明确化「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引入区议员须作出宣誓的规定,而他们须符合的宣誓要求与其他《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指明的公职人员一致; 

(三)在《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中加入具体的宣誓要求,包括宣誓须符合宣誓程序和仪式,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完善监誓人的安排,划一由行政长官或其授权人士担任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及区议员的监誓人; 

(五)修订《立法会条例》(第542章)及《区议会条例》(第547章),订明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的人丧失出任相关公职的资格,并完善处理有关情况的机制;及 

(六)在行政长官、立法会及区议会选举中加入限制,任何人若曾因拒绝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关公职资格、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即丧失在五年内于相关选举中被提名或当选的资格。 

  政府发言人表示:「是次的修例工作旨在准确落实《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及其《解释》,以及其他有关公职人员的宣誓规定,履行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我们相信《条例草案》对维护特区的宪制秩序、进一步确立『爱国者治港』有重大意义,有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发言人补充,《条例草案》将于三月十七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政府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争取早日通过《条例草案》。
 
2021年2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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