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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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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2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2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把「猫」和「狗」纳入《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7部有关「意外」部分第56条下的指明「动物」定义内。

  《条例》第56(1)(6)条订明,如有车辆发生意外而导致不在该车辆或该车辆所拖曳的拖车之内或之上的指明「动物」受到损害,该司机必须停车。根据第56(2)条及56(2A)条,司机亦须向任何警务人员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包括姓名及地址的个人资料,否则须尽快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意外发生后24小时报警。现行指明「动物」的定义涵盖马、牛、驴、骡、绵羊、猪及山羊共七种动物。该条文在多年前订立,以便禽畜拥有人向有关司机就所受损失追讨赔偿。如司机在有关意外发生后没有停车,可处罚款10,000元和监禁12个月,而没有提供个人资料,亦没有在意外发生后尽快及不迟于24小时内报警的司机,则可处罚款15,000元和监禁六个月。

  近年,市民饲养的猫只和狗只数目不断上升,它们因走失而遇到交通意外受伤的风险也随之增加,而它们遭车辆撞倒受伤或死亡的意外亦不时发生。政府建议修订《条例》第56条下指明「动物」的涵盖范围,加入「猫」和「狗」,使以上的规定和罚则同样适用于有猫只或狗只被撞倒的交通意外。

  警方接获动物在交通意外中受伤的报告时,会按需要通知渔农自然护理署、食物环境卫生署、香港爱护动物协会等部门或机构,协助治理有关动物。我们期望在修订法例后,在意外中受伤的猫只和狗只能获得及时的治理;司机方面亦能提高警觉,多留意道路上的动物,减少这类意外的发生。

  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为加强保障动物福利踏出重要一步。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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