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二十二题:司法覆核和法律援助的制度
********************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业强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司法覆核案件的宗数近年急增,当中不少个案的入禀人获法律援助署批出法律援助(法援)。有市民质疑,现行司法覆核和法援的制度被滥用,致使大量司法资源和公帑被浪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司法覆核相关案件如表一所列的统计数字;
 
表一
司法覆核相关案件 二○一六 二○一七
二○一八
 
二○一九 二○二○
(i)许可申请
(a)入禀的宗数
         
(b)入禀人获批法援的宗数          
(c)入禀人获批许可的宗数          
(ii)就许可申请遭拒提出的上诉
(a)入禀的宗数
         
(b)入禀人获批法援的宗数          
(iii)司法覆核的实质法律程序
(a)入禀的宗数
         
(b)入禀人获批法援的宗数          
(iv)就司法覆核决定提出的上诉
(a)入禀的宗数
         
(b)入禀人获批法援的宗数          
 
(二)过去五年,每年司法覆核相关案件入禀人的法援申请如表二所列的统计数字;及
 
表二 
司法覆核相关案件 二○一六 二○一七
二○一八
 
二○一九 二○二○
(i)入禀人的法援申请
(a)接获宗数
         
(b)获批宗数          
(c)获批个案招致的公帑开支          
(ii)入禀人获批法援而政府是诉讼一方的案件
(a)入禀的宗数
         
(b)招致的公帑开支          
(c)政府胜诉的宗数(百分比)          
(d)政府败诉的宗数(百分比)          
 
(三)当局有何新措施防止司法覆核和法援的制度被滥用;会否设立机制,定期检讨该两个制度的申请审批程序,以防止出现滥用的情况?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经谘询司法机构及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据司法机构,在二○一六年至二○一九年入禀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的案件数目及获批予司法覆核许可申请的案件数目如下:
 
入禀年份 二○一六
二○一七
 

二○一八
 

二○一九
 
(a)司法覆核许可申请案件数目 228 1 146 3 014 3 889
(b)获批予司法覆核许可申请之案件数目
(截至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30 56 97 25

#数字代表于该年度入禀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当中,截至二○二○年十一月十日,获批予司法覆核许可申请之案件数目。此等统计数字是实时的资料,可能会因为制备报告日期及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动。
 
注:二○二○年的数据现正制备中。初步估算,有超过2 000宗司法覆核许可申请。

  除上述有关司法覆核许可申请的数字,其他在二○一六年至二○一九年入禀的司法覆核相关案件数目如下:
 
入禀年份 (a)就许可申请遭拒而提出的上诉案件数目
二○一六 13
二○一七 57
二○一八 410
二○一九 372
入禀年份 (b)入禀的司法覆核案件数目
二○一六 31
二○一七 29
二○一八 40
二○一九 15
入禀年份 (c)针对司法覆核决定而提出的上诉案件数目
二○一六 21
二○一七 18
二○一八 20
二○一九 21
 
  在二○一六年至二○二○年间,法援署就司法覆核的法律援助(法援)申请及批出法援证书(包括涉及政府或公营机构为诉讼一方)的数目如下:
 
与司法覆核相关的法援案件 二○一六 二○一七 二○一八 二○一九
二○二○
 
(a)接获申请宗数 437 1 046 1 547 797 359
(b)获批宗数 27 29 60 81 82
 
注:上述列出的获批法援证书数目涵盖问题中所述的各类情况,包括入禀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的案件、获批予许可后进行的司法覆核案件、已入禀的司法覆核案件,以及就许可申请遭拒及司法覆核败诉后而提出的上诉案件。法援证书可能并非在接获申请的同一年内批出。
 
  以下是过去五个财政年度与司法覆核有关的法援案件的支出数额:
 
财政年度 司法覆核案件
法律费用支出#
(百万元)
二○一六至一七 36.3
二○一七至一八 26.6
二○一八至一九 29.5
二○一九至二○ 37.6
二○二○至二一
(截至一月三十一)
29.1*
 
#司法覆核案件法律费用支出总金额为该年度的法援司法覆核个案总支出,当中包括并非在该年度批出法援证书的司法覆核案件的支出。
 
*有关数额在年终结算后或会有所更改。
 
  法援署在审批法援申请(包括与司法覆核有关的申请)时,会考虑申请人是否同时通过案情审查及经济审查。个别申请涉及的司法程序阶段,以及个别司法覆核案件涉及的诉讼方身分(例如政府或公营机构),并不是法援署审批和处理法援申请个案的考虑因素。因此,法援署没有备存相关的详细分项统计数字。

(三)司法机构表示,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53号命令的规定,除非已取得法庭的许可,否则不得提出司法覆核申请。除非法庭认为申请人在申请所关乎的事宜中有充分利害关系,否则不得批予许可。根据司法机构的运作经验,此需要取得法庭许可的要求,有助筛除没有合理可争辩论据且不具实际胜诉机会的司法覆核申请。
 
  由二○一六年至二○一九年,司法覆核许可申请的总数由228宗大幅上升至3 889宗,主要来自涉及免遣返声请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其数目由二○一六年的60宗增至二○一九年的3 727宗。在二○二○年(截至九月三十日),已入禀的免遣返声请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数目为1 879宗。其他一般的司法覆核个案数目,一直维持在每年约160宗,并没有明显上升的趋势。
   
  一直以来,司法机构均严谨处理司法覆核许可的申请。由二○一六年至二○一九年间入禀的案件,截至二○二○年十一月十日,已处理3 610宗个案,当中只有208宗(即约6%)获批予许可;涉及免遣返声请的3 071宗个案中,只有112宗(占已处理案件的约4%)获批予许可。
   
  在法援方面,其政策目标是确保所有具合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士,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法援署设有既定机制,防止法援遭滥用。《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法援条例》)规定,只有同时通过案情审查及经济审查的申请人方可获批法援。这项审查准则同样适用于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请。所有法援申请(包括司法覆核申请)均由受聘于法援署内的法援律师负责审批工作。在进行案情审查时,法援署会就案情背景、证据及适用的法律原则进行严谨调查并加以研究,以决定是否有合理理据批出法援。即使申请人成功获批法援,法援署仍会不时审视个案,确保受助人仍具充分理据继续获得法援进行诉讼;否则,法援署会取消他们的法援资格。事实上,司法覆核个案仅占民事法援以至所有法援个案的一小部分。在二○一九年及二○二○年,获批法援证书的司法覆核法援申请分别只占所有民事法援证书的1.6%及所有法援证书的1%。
   
  另外,《法律援助规例》(第91A章)(《规例》)亦订明防止滥用法援的罚则。《规例》第9条规定,如任何申请人或受助人在提供资料时明知而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法援署可撤回受助人的法援证书,并向受助人追讨所有为受助人垫支的费用。法援署亦会将个案转介警方跟进,有关人士经定罪后可被罚款及监禁六个月。法援署亦设有「陈述」机制,让任何人士举报申请人或受助人隐瞒或虚报资料,以便该署展开调查。
   
  此外,根据《规例》第11条,凡有人申请法援被拒两次或以上,而各次申请实质上与同一讼案或事宜有关;或在其他情况下,其法援申请被拒达四次或以上,而法援署署长认为其行为构成滥用《法援条例》提供的协助,署长可命令在为期最多三年内对该人士提出的任何申请均不予考虑。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2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