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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记者会开场发言(只有中文)(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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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在《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记者会的开场发言:

各位传媒朋友、各位香港市民:

  大家好。今天希望向大家报告有关落实公职人员宣誓要求的修例工作的进度,及介绍《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内容。
 
修例的背景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订明,香港特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一六年的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宣誓风波」导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四)条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一)条的规定,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指定的公职人员的就职宣誓规定,作出清晰的解释(《解释》)。
 
  《解释》清楚说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列公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解释》亦明确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解释》外,二○二○年六月三十日颁布实施的《香港国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亦对宣誓要求有明确规定,当中第六条规定,香港特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

  此外,于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明确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因应上述各项法规及决定的颁布,我们建议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等本地法例,以完善宣誓安排及处理宣誓就职后因从事违反誓言的行为而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和相关法定程序。接着,我会向大家介绍,今早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的《条例草案》的修订内容。
 
修例的内容
 
  《条例草案》的内容有六项重点:

(一)在法例中清楚解释有关「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提述;

(二)引入区议员须作出宣誓的规定;

(三)在《宣誓及声明条例》中加入具体的宣誓要求,及拒绝或忽略作出誓言的后果;

(四)统一监誓人的安排;

(五)修订《立法会条例》及《区议会条例》,订明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的人丧失出任相关公职的资格, 并完善处理有关情况的机制;及

(六)在行政长官、立法会及区议会选举中加入限制,任何人若曾因拒绝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关公职资格、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即丧失在五年内于相关选举被提名或当选的资格。

  以下我会进一步说明修例的主要方向。
 
(一)「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提述
 
  我们建议在《释义及通则条例》加入「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解释。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令「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更加清晰、明确。
 
  具体而言,某人若符合正面清单,则属符合有关的法定要求和条件,而他若作出或意图作出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则属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

  正面清单的行为主要有六项,包括: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基本法》确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
 
(2)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
 
(3)拥护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区行使主权;及中央根据《基本法》对香港特区行使管治权力;

(4)拥护「一国两制」原则的落实,维护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
 
(5)拥护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保持香港特区繁荣稳定的目的;及
 
(6)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维护香港特区利益。
 
  负面清单的行为主要有: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拒绝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区拥有并行使主权;宣扬或支持「港独」主张;寻求外国政府或组织干预香港特区的事务;作出损害或有倾向损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长官为主导的政治体制秩序;侮辱或贬损国歌等国家主权的象征标志等等。
 
(二)引入区议员须作出宣誓的规定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

  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是区议会议员的基本责任,因此,我们将区议员纳入今次修例范围,我们建议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以引入相关的宣誓要求。
 
  根据《条例草案》,区议员须符合的宣誓要求将与其他《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指明的公职人员一致,并须于其任期开始后,尽快作出区议会誓言。条例通过后,民政事务局会尽快安排现任区议员依法宣誓。
 
(三)在《宣誓及声明条例》中加入具体的宣誓要求,及拒绝或忽略作出誓言的后果

  参照二○一六年十一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要求,我们已在《条例草案》中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加入具体的宣誓要求,须作出誓言的人若故意违反宣誓程序或亵渎宣誓仪式;改动或歪曲誓言字句;或不真诚或不庄重地宣誓,即可被视为「拒绝或忽略作出誓言」。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四)监誓人安排
 
  现时,《宣誓及声明条例》指定不同人为不同类别的公职人员的监誓人。有见及监誓人的重要角色,我们建议划一由行政长官担任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及区议员的监誓人。
 
  我们亦建议在实际操作上提供弹性,让行政长官可以授权他/她认为合适的人代为监誓。
 
(五)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后果,并完善处理违反誓言的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第三条订明,「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现时,《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32条已可涵盖作出虚假宣誓的行为。
 
  至于违反誓言的行为,我们需要修订《立法会条例》及《区议会条例》,加入违反誓言及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为丧失出任相关议席资格的理由。
 
  执行机制是由律政司司长提出,若律政司司长认为有关议员已丧失出任相关议席的资格,则可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或《区议会条例》第 79条提出法律程序,寻求法庭宣告该议员丧失议席。
 
  一旦律政司司长按此机制提出法律程序,有关议员即时自动暂停职务,直至法庭对有关的诉讼有最终决定。
 
  为加快相关的司法程序,我们参考了现行各公共选举中的选举呈请机制, 为相关法律程序设立「越级上诉机制」:不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初审判决的一方,可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而无须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中级上诉, 以期更快确定议席。
 
(六)五年内不得参选的限制
 
  为反映誓言的庄严及相关公职的重要性,我们认为对未能符合与宣誓相关的各项要求的人参选权应施加限制。
 
  具体来说,我们建议若某人在行政长官选举、立法会选举和区议会选举举行前的五年内曾:因拒绝或忽略宣誓而丧失出任相关公职的资格;或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则该人无资格获提名或当选。
 
  换句话说,某人如果被裁定拒绝或忽略宣誓,或违反誓言,五年内不得参选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和区议会议员。
 
结语

  今次的修例工作旨在准确落实《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及其《解释》,以及其他有关公职人员的宣誓规定,履行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我们相信《条例草案》对维护特区的宪制秩序、进一步确立「爱国者治港」有重大意义,有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条例草案》将于本星期五(二月二十六日)刊宪,并于三月十七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21年2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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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今日(二月二十三日)举行记者会,讲解《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中)、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左)和律政司副法律草拟专员彭士印(右)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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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记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