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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环署就防疫规例严厉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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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再次提醒餐饮业务负责人及公众娱乐场所管理人切勿松懈,须严格遵从《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规例》)的指示。食环署会继续巡查餐饮业务及公众娱乐场所,对违例者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

  食环署于二月十九日及二月二十日,分别向深水埗区及旺角区各一名涉嫌违反《规例》的规定(分别关于佩戴口罩及桌子之间的距离或分隔)的餐饮业务负责人展开检控程序。有关餐饮处所因为未有采取相关的规定或限制,须于执法人员发现后的翌日起采取减低传播风险的相应措施,即在下午六时正至翌日上午四时五十九分停止售卖或供应供在餐饮业务处所内进食或饮用的食物或饮品,并须安排不多于二人同坐一桌,分别为期三天及七天。

  另外,食环署亦于二月十八日,向观塘区一名涉嫌违反《规例》的规定(关于量度体温及妥善展示载有「安心出行」场所二维码)的公众娱乐场所负责人展开检控程序,有关处所因为未有采取相关的规定或限制,须于执法人员发现后的翌日起采取减低传播风险的相应措施,即须关闭处所14天。由于该公众娱乐场所负责人涉嫌无牌经营公众娱乐场所,食环署亦已根据《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向有关人士展开检控程序。

  食环署及后于二月十九日再次巡查该观塘区处所,发现有关人士未有按《规例》关闭处所,于是再次按《规例》向该处所负责人展开检控程序。

  根据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按《规例》就餐饮处所发出的现行指示,由二月十八日起至三月三日,餐饮业务负责人如采取一系列防感染措施,可放宽堂食时间至下午九时五十九分及不多于四人同坐一桌。而部分表列处所包括公众娱乐场所在符合有关规定及限制下,亦可予开放。若餐饮业务负责人或表列处所管理人违反《规例》,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此外,根据《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第4(1)条,如无获批牌照,任何人不得经营或使用任何公众娱乐场所。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第4级(25,000元)罚款及监禁六个月,以及如属持续罪行每日另加罚款2,000元。

  为减低2019冠状病毒病传播的风险,发言人强烈呼吁餐饮业务负责人及公众娱乐场所管理人,同心协力及持之以恒地遵守预防及控制疾病的相关规例。发言人亦提醒有关负责人及市民须自律及合作,同心抗疫。
 
2021年2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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