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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预防及控制疾病(对若干人士强制检测)规例》下强制检测公告及指明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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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已引用《预防及控制疾病(对若干人士强制检测)规例》(《规例》)(第599J章),就《规例》下的强制检测公告及指明刊宪,要求于指定期间曾身处七个指明地方的人士(下称「受检人士」),接受2019冠状病毒病核酸检测,以及继续赋权注册医生于二○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至三月五日的十四日期间内,强制任何按其临牀判断怀疑已染上2019冠状病毒病的人接受检测。
 
强制检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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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时,在全港所有地区,如有住宅(包括商住两用)大厦新增一宗或以上确诊个案,或其污水样本检测呈阳性,显示可能存在感染风险,均会被纳入强制检测公告。

  针对工作场所的检测方面,如某一个工作场所出现两宗或以上的确诊个案,便会被纳入强制检测公告。

  按上述准则,今日(二月十九日)有七个指明地方被纳入强制检测公告。

  强制检测公告详情如下:

  任何在二○二一年二月六日至二月十九日期间曾身处任何附件一所列指明地方超过两小时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住客、访客及工作人员),须于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或之前接受检测。受检人士若在二○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至二月十九日期间已进行检测,会获视为已遵从强制检测公告的规定。

  此外,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提醒公众,政府早前已发出强制检测公告,要求所有密切接触者的同住成员接受强制检测。任何人士若曾与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599A章)第22条接受检疫的人士(下称「受检疫人士」),在其检疫开始之日或该日之前的14天居于同一居所,并且于该受检疫人士完成检疫前得知有关检疫,便须在得知受检疫人士须接受检疫后的两天内接受检测,并在接受检测后的三天内,以电话(6275 6901)、传真(2530 5872)或电邮(ct@csb.gov.hk)向政府报告检测结果。

  政府明日(二月二十日)会在北角社区会堂、观塘宜安中心及蓝田安田邨为须接受强制检测的当区居民及工作人员增设流动采样站。位于湾仔修顿游乐场的流动采样站会延长服务日期至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一)。各区向公众提供免费2019冠状病毒病核酸检测服务的流动采样站的开放日期及服务时间载于附件二。除流动采样站外,受检人士亦可选择到全港各区任何一间社区检测中心接受检测服务,费用全免。

  受检人士可选择以下检测途径:

(一)于流动采样站接受检测服务(名单及服务对象(如适用)见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
(二)于社区检测中心接受检测服务(名单见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
(三)于121间邮政局、20个港铁站设置的自动派发机或医院管理局(医管局)47间指定普通科门诊诊所索取深喉唾液测试样本收集包,并把样本交回指定样本收集点(派发点及时间,以及样本收集点及时间见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
(四)于医管局普通科门诊诊所按照医管局医护人员的指示接受检测;
(五)自行安排接受由卫生署认可,并可就检测结果发出电话短讯通知的私营化验所提供的检测(名单见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laboratories_RTPCR.pdf);或
(六)使用卫生防护中心派发到相关指明地方的样本瓶(如适用),并按有关指示交回已采样本的检测样本收集瓶。

  发言人提醒,于医管局急症室及住院期间接受的检测,以及不可就检测结果发出电话短讯通知的私营化验所提供的检测,均不符合上述强制检测公告的规定。

  「受检人士如有病征,应立即求医,按照医护人员的指示接受检测,不应前往流动采样站及社区检测中心。」

  受检人士须保存载有检测结果的电话短讯通知,并在执法人员要求提供有关该人士进行指明检测的资料时,提供相关电话短讯供其查核。此外,受检人士应在合理可行范围内,采取适当个人防疫措施,包括佩戴口罩及保持手部卫生,以及除为进行指明检测外,尽可能在确定检测结果前留在其居住地点并避免外出。任何人士就强制检测安排有疑问,可于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致电热线6275 6901查询。受检人士如欲前往个别社区检测中心作检测,可先查询中心的预约情况。社区检测中心热线电话见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info/
 
对按临牀判断怀疑已染上2019冠状病毒病人士作强制检测的相关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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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专家建议,对有症状的病人进行强制检测,可有效抑制病毒传播,达致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为继续控制疫情,政府认为有需要继续透过医生协助,尽早识别可能受感染的人士。
   
  在二○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至三月五日的十四日期间内,如注册医生于专业诊治过程中,按临牀判断怀疑某人已染上2019冠状病毒病,该医生可发出书面指示,规定该人接受2019冠状病毒病核酸检测。收到书面指示的人士(下称「在书面指示下的受检人士」)应在指示发出日期的两天内(即「检测限期」)完成检测。
     
  在书面指示下的受检人士可选择以下检测途径:
   
(一)使用发出书面指示的注册医生所提供的样本瓶,采集深喉唾液样本,并在检测限期内交还样本瓶到指定样本收集点(样本收集点及时间见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发出书面指示并已通报卫生署的注册医生会获通知检测结果;或
   
(二)于检测限期内自行安排接受由卫生署认可的私营化验所提供的检测(名单见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laboratories_RTPCR.pdf),并于检测限期后四天内透过电邮、传真或纸本的方式向发出书面指示的注册医生或其医务所人员提交检测结果。
   
  举例而言,如在书面指示下的受检人士于星期一收到书面指示,有关受检人士应于检测限期内、即星期三或之前按上述途径接受检测。若有样本呈现初步阳性,会交由卫生署公共卫生化验服务处覆检以确认结果,确诊个案会由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跟进并公布。
     
  「在书面指示下的受检人士属怀疑染病者,不应前往流动采样站及社区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为减低传播风险,有关受检人士在等候检测结果期间应尽量留在家中,不要外出。」

  任何相关人士如未有遵从检测公告即属犯罪,可处定额罚款5,000元,并会收到强制检测令,要求该人士于指明期间内接受检测。不遵从强制检测令即属犯罪,并可处第四级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政府各部门相关人员获赋权执行《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规例下的若干职能,包括在有需要的情况下要求个别人士提供资料或协助。任何人士如未有遵从相关要求即属犯罪,可处以第三级罚款(10,000元)。为进行2019冠状病毒病检测而收集或使用任何个人资料,均须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处理相关资料的政府部门或检测机构会视乎需要,向卫生署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供资料作防疫用途,工作流程并不涉及将任何个人资料提供予境外机构或人士。

  发言人表示:「政府呼吁所有对身体状况有怀疑的人士,或有感染风险的人士(如曾到访有疫情爆发的地方或曾接触确诊个案)尽快进行检测,以有效地及早识别感染者。」
 
2021年2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2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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