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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应有关九龙城裁判法院对两宗涉及《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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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有关九龙城裁判法院对两宗涉及《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的判决,政府发言人今日(二月三日)回应如下:

  《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订立的目的,是要保障公众人士在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中的安全和秩序,包括消防安全、楼宇安全、机电设备、通风设备、人流管理及卫生等。任何人士如在任何场所(《公众娱乐场所(豁免)令》(第172D章)下的场所除外)举行公众娱乐项目/活动(包括该条例所指明的项目/活动),而相关营办者有权控制公众进入该处所(不论是否收取入场费),均须按《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申领公众娱乐场所牌照。

  一般设有所谓「夹公仔机」的机械装置的场所均涉及吸引人流聚集的有奖娱乐活动,而营办者亦有权控制公众进入该处所,一般而言均符合《公众娱乐场所条例》下须领牌的要求,相关营办者亦因此一直向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申领公众娱乐场所牌照。有关政策及领牌的要求一直行之有效,亦继续适用于所有公众娱乐场所。食环署会继续对无牌经营的公众娱乐场所采取执法行动,以确保公众人士在有关场所中的安全和秩序。

  至于最近有关九龙城裁判法院对于两间夹公仔店无须领有公众娱乐场所牌照的判决,律政司正研究裁判官的判决理据和主控官报告并考虑适当的跟进行动(包括上诉)。
 
2021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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