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六题:打击在港非法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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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本地渔民投诉,近年不时有人在香港水域内非法捕鱼,并使用本港禁止的手段捕鱼,不但破坏本港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和影响本地渔民生计,亦令本港禁止拖网捕鱼、限制渔船数目及保护海岸公园等法例形同虚设。该等渔民指出,政府部门执法不力和不能跨境执法,以致非法捕鱼问题日趋猖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本人得悉,非法捕鱼的船只因遮盖了牌照编号而难以识别,政府会否研究其他方法(例如使用漆弹)及应用新科技,以加强执法效率;
(二)有否计划与内地当局就打击非法捕鱼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如有,执法行动的详情及困难何在;会否与内地当局建立跨境非法捕鱼活动的通报机制;及
(三)有否评估现行法例及执法力度是否能有效打击跨境非法捕鱼活动;如有评估而结果为是,理据为何;如评估结果为否,政府会否修订法例以加重有关罚则,并增拨资源以加大执法力度?
答覆:
主席:
根据《渔业保护条例》(《条例》),使用未经登记的船只,不论是本地或非本地船只进行捕鱼,以及使用《渔业保护规例》(《规例》)所禁止的器具捕鱼均为非法捕鱼。《规例》禁止包括使用炸药、有毒物质、电力及拖网器具等进行捕鱼。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一直致力打击非法捕鱼,专责执法队伍会不定时,包括凌晨时段,巡逻本港水域的非法捕鱼黑点。该署会根据所收集的资料及情报,灵活调配资源,并与水警采取联合执法行动。渔护署去年巡逻超过1 530次,与水警进行了55次联合行动,成功检控14宗非法捕鱼个案,共44人被检控及定罪。
近年渔护署旨在打击非法捕鱼的海上执法行动遇到不少挑战,大多数从事非法捕鱼作业的船只都没有按执法人员的指示或警告停下接受检查,反而迅速逃离香港水域。这些船只的牌照号码亦会遮蔽,使执法人员难以跟进调查。海面不稳定时进行执法行动涉及大量资源,也有一定风险,令在海上截停拖网渔船存在一定困难。
就何俊贤议员的各部分提问,我们回覆如下:
(一)对于一些遮盖船只牌照及拒绝按指示停下的船只,渔护署会应用科技,如透过实时卫星资料协助掌握这些船只的资料,以便作跟进调查及追踪。实时卫星资料亦有助执法队伍确定可疑船只的位置和数目,让他们更有效调配资源,针对性打击在非法捕鱼黑点的活动,提高海上执法效率。此外,渔护署亦会与水警部署联合行动,并在合适的情况下,使用截船器截停拒绝停航的可疑船只,让执法人员能登船进行搜证工作,提升执法成效。
(二)在《粤港农业合作框架协议》下,粤港双方建立通报机制,打击非法捕鱼及越境捕鱼活动。渔护署一直与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总队)交换情报及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渔护署会要求总队在边界水域阻截在香港水域进行非法捕鱼的船只返回内地水域,交回渔护署调查处理。在海上进行联合执法行动仍面对一些挑战,例如通讯网络未能完全覆盖所有边界水域。另外,在大范围的海面上,双方的执法队伍需准确辨认非法捕鱼船只的位置亦有一定的困难,特别在恶劣天气和视野下降的情况。就此双方不断研究改善讯息互通的方法,并共同制订行动纲要,以提高行动效率。
另外,渔护署亦会透过现时的通报机制定期把巡逻时发现在香港水域非法捕鱼的内地渔船资料转交总队,以便他们进行跟进调查,在源头协助阻止内地渔民进入香港水域捕鱼。
(三)根据《条例》,使用被禁止器具作捕鱼,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六个月;使用未经登记的船只捕鱼,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六个月。相关法例实施至今,法庭判处的最高刑罚分别为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三个月,并下令充公涉案的捕鱼器具,包括绳缆、网具、搅缆机等。我们认为法庭判处的刑罚已具一定的阻吓力。
为加强执法能力,食物及卫生局已向渔护署提供资源聘请人手,渔护署亦已增强和整合内部资源,成立上述专责进行海上执法的队伍,人手由过往的18人增加至34人,船只数目亦由三艘增至七艘,提高了打击非法捕鱼的机动性和应对能力。此外,渔护署最近与渔民合作,由渔民使用他们的渔船在海上协助收集非法捕鱼的情报,并配合实时卫星资料的分析,协助署方掌握更多非法捕鱼的资讯,从而策划更有效的执法行动及调查。
多谢主席。
完
2021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1分
香港时间16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