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专员暂时中止徐秋孟的注册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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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58A(1)条已经暂时中止徐秋孟载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根据《银行业条例》第20(1)(ea)条所备存的纪录册中的所有有关资料,为期四个月,由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五月二十六日止(注)。
是次纪律行动是根据金融管理专员的调查结果作出的。有关调查发现徐秋孟于二○一八年三月处理一位客户要求发出银行资产证明的指示时,把该客户在一份错误的指示表格上的签名影印,然后贴于另一份正确的指示表格上,再将已经贴上该签名影印本的正确指示表格复印,并将其传真至有关注册机构(银行)的分行,以假装该指示表格是该客户为发出银行资产证明而作出的传真指示。
经考虑《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129(1)(c)及(d)条,以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所发出的《适当人选的指引》后,金融管理专员认为徐秋孟并非作为有关人士的适当人选。徐秋孟的上述不诚实行为,令她是否有能力诚实地进行受规管活动,以及其信誉、品格及可靠程度受到质疑。
金融管理专员在决定采取上述纪律行动时,已经考虑此个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当中包括:
- 徐秋孟复印及贴上客户签名的行为属单一事件;
- 徐秋孟的行为并非为取得任何金钱利益;
- 该客户及银行没有因为徐秋孟的行为而蒙受任何损失;
- 徐秋孟表现合作,并承认其不当行为及对其行为表示悔意;及
- 徐秋孟过往并无遭受金管局或证监会纪律处分的纪录。
徐秋孟曾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就金融管理专员的纪律处分决定提出覆核申请。然而,徐秋孟其后决定撤回其覆核申请。上诉审裁处亦批准徐秋孟撤回其覆核申请。
金管局助理总裁(法规及打击清洗黑钱)朱立翘表示:「受规管人士在履行其职责时须秉持高度的诚信及专业水平,这对维持客户信心极为重要。他们应避免因贪图一时方便而『走捷径』;此举可引致更广泛的负面后果。」
注:个案发生时,徐秋孟受雇于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徐秋孟现为有关人士,并受雇于另一间注册机构。
完
2021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0分
香港时间17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