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十八题:保障网上私隐
*************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的书面答覆:

问题:

  WhatsApp是港人广泛用作即时通讯的流动应用程式(该程式)。该程式近日向用户发出通知,要求用户表明是否同意该程式经更新的使用条款及私隐政策(新条款),当中包含以下条文:用户同意其用户资讯可被分享给拥有该程式的Facebook(FB)及FB子公司。若用户未有于限期前表明同意,则不可继续使用该程式。该程式的大量用户批评新条款削弱其私隐所受保障,以及该程式变相强迫用户接纳新条款的做法属滥用其市场权势。虽然该程式的负责人其后表示新条款只适用于商业用户,以及把有关限期延后,但用户的疑虑仍未释除。另一方面,该程式的英国和欧洲联盟(欧盟)用户暂不受新条款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审视新条款后,有否发现新条款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及相关守则/指引;

(二)鉴于公署已致函FB并提出若干建议(包括为不同意新条款的用户提供可继续使用其服务的可行方案),是否知悉公署有否接获回覆;如已接获,详情为何;
 
(三)有否研究,该程式的英国及欧盟用户不受新条款影响,是否由于该等地方的保障私隐法例提供较佳保障;如有研究而结果如此,会否参考有关法例,修订第486章,以加强对市民私隐的保障;如不会,原因为何,以及有何其他方案;及
 
(四)是否知悉,公署有否审视现时本港常用的通讯程式、社交平台及网上媒体网站有否过度收集其用户的个人资料;如有审视,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葛珮帆议员的提问,经谘询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后,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鉴于本港市民广泛使用问题所指的通讯应用程式,并对所涉及共享个人资料新条款衍生的私隐问题十分关注,公署早前已去信该通讯应用程式的美国总公司并与其代表积极沟通,提出以下四项建议:
 
  • 充分向用户解释清楚新条款下个人资料共享的安排,以及所涉及的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的使用;
 
  • 推迟用户考虑的时限,让用户有充足时间考虑;
 
  • 鉴于并非所有使用该通讯应用程式的用户均同时开设事件中所指的社交平台帐户,因此应考虑让新条款不适用于这些用户;及
 
  • 考虑为未有选择同意新条款及私隐政策的用户提供可继续使用该通讯应用程式的可行方案。
 
  其后,公署获悉该公司在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宣布,将要求用户接受新使用条款及私隐政策的日期由二月八日延后至五月十五日,并表示在这段时间内会进一步向用户提供更多资讯及解说。

  公署日前已接获该公司的初步回覆,稍后将与该公司进一步了解详情,并会要求该公司向公众交代更多详情,以释除公众疑虑。公署会继续密切注视事态的发展,以进一步评估该公司会否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公署目前正就事件与该公司的代表积极沟通中。现阶段公署仍未有足够资讯,以评论该程式的英国及欧洲联盟(欧盟)用户会否受新条款影响,以及该等地区的保障私隐法例是否有关。然而,有鉴于环球私隐领域的快速发展(例如欧盟推行的《通用数据保障条例》),公署会考虑就市民使用社交平台所须留意的个人资料私隐问题发出指引。

(四)现时公署会不时发布资料,向公众讲解使用社交平台所须注意的私隐问题,例如《在网络世界保障私隐──精明使用社交网》资料单张 (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SN2015_c.pdf)。另外,公署在接获投诉及查询时,会审视网上社交平台、通讯软件、互联网媒体等有关资料使用者收集、持有、处理、使用或披露个人资料的情况,以确保资料使用者遵从《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及保障资料原则。日后,公署会加强这方面的主动巡查工作,以进一步保障市民的私隐权利。
 
2021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5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