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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延续《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下的社交距离措施
  政府今日(一月十九日)公布将就《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及《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宪,以维持现行的社交距离措施。这些指示及指明将由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生效,为期七天,直至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表示:「本港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反覆,源头不明本地个案的最新七天平均数为17宗,部分社区于短时间内出现多宗确诊个案,显示社区隐形传播链依然活跃。」

  「政府于去年十二月十日收紧社交距离措施,并分别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二○二一年一月七日把措施延长14日。考虑到最新的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政府会维持现行适用于餐饮业务处所及表列处所的规定及限制,以及有关羣组聚集及佩戴口罩的要求,为期七天。我们会继续密切留意疫情发展,不时检讨及调节已实施的相关措施,并适时公布最新的社交距离措施。」
   
  延续的规定及限制如下:

(1)餐饮业务及表列处所
 
(一)在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的七日期间内,继续维持就餐饮业务及表列处所的规定及限制(详见附件一),包括于每天下午六时起至翌日上午四时五十九分,除特定处所(见附件二)外,餐饮业务负责人须停止售卖或供应供在有关业务的处所内进食或饮用的食物或饮品;餐饮处所内不得有多于二人同坐一桌;继续关闭酒吧或酒馆;以及除会址及酒店或宾馆外,所有第599F章下的表列处所必须继续停止营业。
 
  餐饮业务负责人及表列处所管理人违反第599F章的法定规定者即属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2)羣组聚集
 
(二)除获豁免者外,于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的七日期间内,继续禁止在公众地方进行超过二人的羣组聚集。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未有遵从第599F章下相关规定或限制的餐饮业务及表列处所内的羣组聚集。
 
  任何人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组织受禁羣组聚集,或拥有、控制或营运进行该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许进行该聚集,根据第599G章均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的人,可藉缴付定额罚款5,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3)佩戴口罩要求
 
(三)于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的七日期间内,延续第599I章下强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身处公共交通工具上时;或在进入或身处港铁已付车费区域时;或进入或身处指明公众地方(即所有公众地方,除了《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第2条所界定的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内的户外公众地方)时,须一直佩戴口罩。

  在第599I章下,获授权人员可拒绝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该交通工具或进入该区域,亦可要求该人佩戴口罩及离开该交通工具或该区域。任何人违反有关条文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第三级罚款(10,000元)。此外,获授权公职人员可向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发出罚款通知书,相关人士可藉缴付定额罚款5,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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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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