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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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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获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署长批出法律援助(法援)的人士可自行提名律师/大律师为其行事。由于法援署按受助人利益至为重要的原则行事,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该署会充分尊重和不会拒绝有关提名。此外,即使获提名者未达《法律援助律师手册》中就有关类别案件所订的年资及办案经验要求,法援署仍会按受助人意愿作出委派。有评论认为,此做法对具相当资历的其他律师/大律师不公平,并助长法律界形成特定的经济圈。另一方面,坊间一直有意见质疑法援署审批申请时所用准则过于宽松,以及平均每宗个案的法援开支过高。有市民认为,当局应采取措施改善法援制度,以期获公帑资助的法援服务可更公平地分配予有需要人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法援署有否就每宗个案的法援开支订定上限;如有,有关政策及所用准则为何,以及该等政策及准则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澳洲、加拿大及新加坡)的如何比较;如否,会否参考该等司法管辖区的做法订定有关上限;
 
(二)法援受助人(包括酷刑声请及司法覆核案件的受助人)可自行提名律师/大律师为其行事的政策与上述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政策如何比较;有否评估本港的相关政策是否过分宽松;
 
(三)过去三年,有否出现某个类别的法援案件(例如酷刑声请及司法覆核案件)过分集中由某数名律师/大律师接办的现象;如有,可否按该等律师/大律师的姓名列出他们接办法援案件的数目及收取讼费的总额;
 
(四)法援署于过去三年每年批出的法援个案中,获指派的律师/大律师未达上述年资及办案经验要求的个案的数目和百分比;该等数字与上述司法管辖区的如何比较;及
 
(五)鉴于法援署现时审批法援申请时会交由获委派律师/大律师评估有关个案或抗辩是否具合理胜诉机会的条件,政府有否评估此做法有否构成潜在利益冲突;如有评估,结果为何;如否,可否尽快作出评估?
 
答覆:
 
主席:
  
  一直以来,政府的法律援助(法援)政策目标,是确保所有具合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士,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法援条例》)规定,只有同时通过案情审查及经济审查的申请人方可获批法援。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在进行案情审查时,会严谨地就案情背景、证据及适用的法律原则进行调查并加以研究,以决定是否有合理理据批出法援。
 
  《法援条例》订明,法律援助署署长可透过法援署内专业律师为受助人行事,亦可指派由署长或受助人在《法律援助律师名册》(《名册》)内挑选的私人执业律师代为行事。当受助人按照《法援条例》自行提名律师,法援署基于受助人的利益,一般会重视有关提名。但若法援署认为受助人提名的律师并非适当人选,例如获提名的律师由于过往的工作表现欠佳、曾遭其监管机构判处纪律处分,或诉讼所用语言等问题,可能会损害受助人在诉讼的利益;又或受助人曾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重复或很迟才要求更换律师,署方亦可拒绝有关提名。除受助人的提名外,法援署亦会出于保障受助人利益的原则,考虑一系列相关因素,决定委派法援个案予《名册》上合适的律师。因此,法援署并不是以平均委派的形式把案件分配予《名册》内的律师,而是会视乎他们的经验和专长、案件的性质及案情的复杂程度,并按既定的指引及准则,包括律师至少需要具备的经验、过往处理案件表现的记录,以及接办法援案件的数目没有超出限额等,从《名册》中挑选。
 
  一般而言,获委派法援案件的大律师或律师必须在法律界至少有三年工作经验,以及在过去三年至少曾处理若干数目的相关民事或刑事案件。就刑事案件,法援署因应各级法院的案件就律师/大律师的年资亦有不同的要求。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就一些异常复杂、牵涉艰深法律观点争议或重要的个案,法援署可在委派一位较资深的大律师之外,另酌情额外委派在《名册》上一位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律师/大律师协助处理案件。至于一些性质较为特殊或罕见的案件,如法援署有困难在《名册》上寻找过去三年曾处理足够相关案件数目的律师/大律师,法援署亦会酌情委派未能完全符合上述案件数目要求,但其认为能胜任该案件的律师/大律师,处理有关个案。
 
  现就提问回覆如下:
 
(一)由于部分法援案件涉及十分复杂的案情和较长的审讯程序,为确保合资格的受助人不会由于财政困难而无法寻求公义,法援署目前并没有就每宗个案的法援开支订定上限。然而,法援署十分重视并密切监察外委律师的表现,以确保善用公帑及保障受助人的利益。法援署要求《名册》内的所有律师和大律师根据《法律援助律师手册》的指引办理案件,当中列明他们在处理法援个案时相关的法定条文、法援署的要求和律师收费的准则。视乎个别个案情况,由署长担任主席的部门监察委员会会向表现欠佳的外委律师采取行动,包括发出劝戒信、列入工作表现/行为操守欠佳记录册内、从《名册》内删除、或/及把个案委派给其他律师。
 
  法援署未有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关于制定每宗法援个案开支上限的相应资料以作比较。
 
(二)不同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有不同的法援政策和涵盖范围,当中法援受助人能否自行选择律师亦有不同安排,难以直接比较。据法援署了解,在英国及新西兰,法援受助人在选择律师方面都有一定的自由度。基于重视法援受助人利益的原则,以及法援署已如前文所述,设立有效的机制防止出现滥用情况,我们并不认为本港的相关政策是过分宽松。
 
(三)法援受助人在提名律师时,一般挑选具有丰富处理相关案件经验及专长的律师/大律师为其法律代表。法援署的委派准则规定每位律师接办案件数目的上限。具体而言,每位律师在过去12个月不得接办超过35宗民事法援案件,及25宗刑事法援案件或收取刑事法援费用达到75万元(以先发生者为准);而每位大律师则不得接办超过20宗民事法援案件,及25宗刑事法援案件或收取刑事法援费用达到150万元(以先发生者为准)。法援署会按照有关规定,考虑受助人的提名。在二○一九年,共有518名大律师和1 046名律师获委派法援案件,当中年资达十年或以上的大律师及律师,分别占约八成和八成半。法援署并不认为有个别类别的法援案件出现过分集中由某数名律师/大律师接办的现象。
 
  事实上,申请法援的免遣返声请及司法覆核的案件获批的比率甚低。自二○一七年至二○一九年,这两类案件的获批比率分别为3.9%和5%。这两类获批的法援案件亦只分别占所有获批法援民事案件的0.63%和0.96%。
 
(四)如前文所述,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援署才会酌情委派未能完全符合有关经验要求的律师/大律师,处理法援个案。过去三年(二○一八年至二○二○年),每年批出的法援案件中,律师/大律师未达最低年资及办案经验要求而获委派案件的资料见下表。他们都属于获法援署委派以协助较资深的大律师处理案件的律师/大律师。
 
年份 法援署委派个案总数 法援署委派律师/大律师未达最低年资及办案经验要求的个案宗数 百分比
二○一八年 11 907 13 0.11%
二○一九年 11 745 36 0.31%
二○二○年 11 497 16 0.14%
 
  法援署未有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相应数据以作比较。
 
(五)所有法援申请均由受聘在法援署工作的专业律师负责审核,以评定申请人能否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而获批法援。法援批出后,法援署可委派私人执业律师/大律师办理案件。因此,法援申请并不是交由已获委派的私人执业律师/大律师评估胜诉机会。另一方面,倘若申请个案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法援署可根据《法援条例》第9条,就有关申请个案的案情向私人执业大律师征询独立的法律意见(第9条意见),以协助法援署决定是否批出法援。为使大律师能给予持平中肯的意见及避免利益冲突,若大律师的第9条意见认为法援署应向申请人批出法援,一般来说,有关大律师日后将不会获委派处理有关案件。因此目前的法援申请审核制度并没有构成潜在利益冲突。
 
2021年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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