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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精简上诉法庭程序而作出的法例修订下周一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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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为精简上诉法庭程序及利便处理案件而作出的法例修订一月十八日(星期一)开始生效。

  具体而言,《2020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第2部对《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作出下列修订──

(a)修订第34B(4)条,从而扩大使用由两名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即两名法官的上诉庭)以裁定──

(i)针对由少于三名上诉法庭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上诉庭)所作的决定而提出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申请;以及

(ii)针对原讼法庭(原讼庭)拒绝批予申请司法覆核许可的决定,或就批予此类许可施加条件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b)修订第34B(5)条,以订明在不同类型的法律程序中,当两名法官的上诉庭无法达成一致决定时,除诉讼其中一方可申请在三名法官的上诉庭席前就案件重新争辩外,上诉庭亦可主动作出此命令;以及

(c) 修订第4(2)及5(2)条,以阐明额外法官在原讼庭或上诉庭有权以书面方式处理案件,无须亲身「开庭」。

  为落实使用两名法官的上诉庭审理许可申请的新安排,司法机构亦已更新《实务指示2.1──在民事案件中于上诉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取得向终审法院上诉的许可》,以减少诉讼方需提交的陈词纲要数目。经更新的实务指示亦将于一月十八日开始生效。该实务指示可于司法机构网站查阅:
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newpds.jsp
 
2021年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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