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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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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志祥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社会福利署(社署)在审批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申请时,会把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入息及资产一并考虑。与家人同住的长者如欲独立申请综援,其家人须作出没有向申请人提供经济支援的声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四年,每年长者的独立综援申请当中,(i)有多少宗在申请人提供上述声明后获批准,以及(ii)在申请人未能提供上述声明的情况下,分别有多少宗(a)获批准及(b)被拒绝(以表列出);

(二)社署批准第(一)(ii)(a)项所述申请的理据,以及完成审批该等申请平均所需时间为何;

(三)鉴于有申请人表示在递交申请后第五个月才获社署回覆申请结果,社署会否就综援申请的审批时间作出服务承诺;

(四)鉴于政府去年为应对疫情而数度安排非提供紧急和必须公共服务的政府人员在家工作,综援申请的审批时间有否受影响;如有,详情为何;及

(五)鉴于自二○一七年二月起,与家人分开居住的长者独立申请综援时,其家人无须再作出上述声明,政府会否考虑把此安排延伸至与家人同住而独立申请综援的长者;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二)及(五)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提供一个安全网,帮助经济上无法自给的人士及家庭应付生活上最基本的需要。综援申请人均无须为计划供款,但须通过经济状况调查,以确保公共资源用于有真正需要的人士及家庭。

  鉴于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与家人同住的综援申请人(包括长者申请人)须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这项规定是基于同住家庭成员应互相扶持和帮助的原则,在有入息者能够负责供养没有经济能力的家人的时候,综援受助人应先使用家庭成员的经济资源应付基本生活所需。在决定一个家庭是否符合资格领取综援时,社会福利署(社署)会考虑整个家庭的资源和需要;换言之,同一家庭所有成员的资产、收入和所需开支应一并考虑。

  一般而言,社署职员需要核实独立申请综援人士及同住家人的经济联系及实际情况(包括但并非只建基于同住家人向申请人有否提供经济援助作出声明)。事实上,遇有特殊个案,例如长者与同住家人关系不和谐,社署会转介适当的社会工作服务单位提供协助及按个别情况作出审慎考虑,在特殊情况下酌情容许有需要的长者独立申请综援。由于现时的安排行之有效,因此政府无意在综援制度下作出重大改变。此外,社署没有备存因申请人家人有否提交声明而个案获批或未获批的数字及申请批核时间的资料。

  与家人分开居住的独居长者一向可独立申请综援。社署自二○一七年二月一日起,已经取消独居长者提交有关声明的安排。换句话说,独居长者的家人无须就有否提供经济援助作出声明,有关资料由长者申请人提交。

(三)及(四)自2019冠状病毒病在社区爆发,政府因应疫情的发展实施一系列的疫控措施,其中包括公务员特别工作安排及各项减少社交接触的安排等。社署社会保障办事处于二○二○年部分时间曾经调整公众服务安排,以减低社区感染的风险。尽管如此,社署一直实施特别措施,例如让申请人使用各办事处门外的表格投递箱,或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资料,以确保适时处理综援及公共福利金(包括高龄津贴、长者生活津贴和伤残津贴)的申请及发放有关金额予合资格申请人和现有受助人。办事处亦继续按实际需要安排与个别申请人面见,以积极处理其申请。在此期间,社署亦作出特别安排,在二○二○年二月中宣布因应2019冠状病毒病的疫情,综援及公共福利金计划的申请人/受助人,如因疫情而未能及时返港以符合相关计划的居港规定/领款后的离港宽限,社署署长将会酌情豁免计算有关申请人/受助人的离港日数,以保障申请人/受助人的安全,避免他们急于赶回香港。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长官于二○二○年十二月八日公布公务员新一轮特别工作安排,要求公务员尽量在家工作,但政府亦继续维持紧急和必须服务。尽管如此,办事处在这段时间一直维持全面向公众开放。

  在一般情况下,如综援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受委人能提供一切所需资料,申请手续可在四星期内完成。即使在二○二○年办事处曾减少对外开放期间,社署透过上述特别措施,一如既往依时处理综援申请。
 
2021年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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