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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二○二一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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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十一日)在二○二一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致辞全文(中文译本):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各位司法机构人员、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今天在终审法院举行,并向公众提供现场直播,不但体现了香港深厚的法律传统,亦充分展现法律界在各种难测难控的挑战面前逆境自强、迎难而上的精神。冠状病毒为全球带来严峻考验,香港亦不幸免。
 
司法独立
 
  我在二○一九年致辞时,曾谴责针对某些法官的无理肆意抨击、以至恶意中伤,并呼吁市民阅读法院判决,以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去年,我目睹有不少类似情况,不得不再次作出提醒。
 
  香港的司法独立主要是建基于《基本法》订明的稳固体制之上,即法官享有任期(注一)和不受法律追究的保障(注二)、不设旋转门制度(注三),重要的是,《基本法》第八十五条明文保障司法独立,法院不受任何干涉(注四)。所有法官必须按其司法誓言,以无惧无偏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法官审理案件必须公正独立。客观理性地评论和讨论法院判决一向都属于法律容许的范围。然而,社会上有部分言论却非如此。任何别有用心或欠缺理据的不公平言论,意图向秉行公义的法官施加压力或作出不当影响,都只会徒劳无功。
 
起底
 
  针对法官及其他执行司法工作人员的起底活动有上升的趋势,这必须遏止。我作为「公众利益守护者」(注五),已经向法庭寻求并取得禁制令,禁制针对法官、司法人员及其家人的起底行为。法庭在批出禁制令时指出:
 
  「法治的关键在于诉讼人和公众能够依赖和信任不偏不倚的法院制度,以及审理任何案件的法官或司法人员均会根据案中证据和适用法律判案。(注六)」
 
  违反禁制令的后果非常严重,任何违反禁制令的人有机会被视为藐视法庭,可被判处罚款或监禁,包括近期法庭在一宗裁决中判处的即时入狱(注七)。
 
  正如我在二○一八年所言,「我们各人须共同承担责任,尊重、提倡和推动法治,作为本港社会的基础」(注八)。所有人和机构都有责任积极捍卫司法机构及法治免受毫无根据的恶意攻击;而某些人或机构则不应盲目发表不实言论。
 
《香港国安法》
 
  另一个对法治毫无根据的挑战关乎在香港颁布的《香港国安法》。国家安全属于中央职权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下的常务委员会获授权制定《香港国安法》。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香港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公布和实施。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并不改变上述基本原则,它要求香港特区履行就关乎国家安全的若干罪行立法的宪制责任。事实上中央一直拥有就国家安全事宜立法的权力和职责,尤其在香港特区未有履行该项责任的时候。因此,「一国两制」原则已遭破坏的说法全属误解。
 
  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的做法受到很多偏颇和片面的批评,有人指此举会削弱香港的司法制度。应当重申的是,行政长官只是为不同级别的法院定立指定法官名单,由该等法官负责聆讯涉及国家安全事宜的案件,并不是委派某法官审理某特定案件。
 
理解《基本法》
 
  《香港国安法》聚焦于香港的宪制架构。中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特区各方面的权力都源于中央。《宪法》和《基本法》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正确理解这个概念,对理解本港法律制度至关重要。
 
  《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论坛以《追本溯源》为主题,提醒我们正确理解《基本法》的必要基础。该论坛的重点信息与上诉法庭处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条例》)所作的判决完全相同,即香港特区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行政主导」(注九)。
 
《紧急情况规例条例》
 
  终审法院就《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注十)宣告的判决尤为重要。该判决确认《紧急条例》符合《基本法》,并认同在危害公安的情况下,「不论立法机关是否举行会议,行政机关获授予『宽广且具弹性的立法权力』『至关重要』」(注十一)。法庭续指:
 
  「必须紧记《紧急条例》的目的是赋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宽广且具弹性的立法权力,以迅速及充分应对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注十二)
 
  我们都目睹了治安在二○一九年急剧恶化,对于《紧急条例》的合宪性和《禁止蒙面规例》禁止在公众活动使用蒙面物品的相称性(注十三),法庭认为在权衡社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时,香港整体的利益很重要。我赞同这个观点:权利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合法限制,包括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对他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注十四)。判辞中末尾的一段话值得留意:
 
  「……最后,本院也需考虑香港的整体利益:蒙面示威者在隐藏身份下,以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损害法治的行为。」(注十五)
 
刑事上诉
 
  今年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注十六)第81A条提出的刑罚覆核申请大幅增加,与二○一九年四宗相比,二○二○年有17宗。在二○二○年经已裁决的12宗申请中,11宗申请得直。上诉法庭在其中四宗案件中,重申黄之锋案(注十七)的判刑原则,即在处理牵涉暴力的大型非法集会案件时,必须强调阻吓和惩罚作用。
 
愿景2030
 
  在「愿景2030—聚焦法治」计划以及专责小组的指引下,我们注意到在确定法治的实践时,须参考客观数据,也必须考虑文化、社会经济和本地传统(包括法律及风俗)等要素。
 
  本地方面,我们已开展多个项目,以多管齐下的方式(例如动画短片、戏剧、互动工作坊、参加国际会议等)在社会不同层面推广对法治、《宪法》和《基本法》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这些称之为「3E」的项目——即参与(engagement)、能力提升(empowerment)和增益(enrichment),旨在提高市民的守法意识,使青年正确理解法治,并且为法律界提供增长知识和扩阔国际视野的机会。
 
律政司的其他措施
 
  冠状病毒改变了我们举办会议的方式。运用科技和即时影像传输,我们可以接触到更多司法管辖区及更多人,并透过legalhub.gov.hk网站提供影音纪录,在某程度上可算因祸得福。然而,一些最好以实体形式进行以促进人际沟通的活动,就只能延期举行,包括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年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委》)第三工作组间会,以及由律政司协办的海牙国际法学院与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举办的高级研讨会。
 
  此外,为了令一九九九年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注十八)更符合《纽约公约》(注十九)的精神及原意和国际仲裁常规(注二十),我们已经和最高人民法院签订《补充安排》(注二十一)。有关安排有需要透过立法措施加以落实。
 
  至于新措施方面,律政司会继续提倡和推动法律科技的发展。如《施政报告》所述,我们正促进「香港法律云端」的发展,为本地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提供安全稳妥及可负担的资料储存服务。此外,鉴于网上争议解决的使用日益普及,我们已加入《亚太经合组织网上争议解决的合作框架》,并设立「律政司与贸法委合作项目办公室」,研究因增加使用崭新科技而衍生的相关法律问题。考虑到贸法委的意见,我们现正计划成立「普惠全球法律创新平台」,以促进这特定范畴的研究。
 
  去年,我们举办网上国际研讨会,庆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销售公约》)缔结四十周年。关于《销售公约》建议适用于香港的公众谘询亦已完成,我们现正分析及整理结果。
 
有关美国事宜提交世界贸易组织处理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香港已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的机制正式采取行动,以解决有关美国对香港货品产地来源标记规定的争端。我们认为美国提出的规定有违世贸涵盖的不同协议,而且破坏以规则为本的多边贸易制度,亦不尊重香港的单独关税区地位。
 
结语
 
  各位,今天是非常特别的日子:是二○二一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之日;是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的六十五岁寿辰;亦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履任之首天。我衷心祝贺新任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深信他定能继续维护香港的司法独立和法治。最后,我谨祝各位新年诸事顺遂,身体健康。
 
注一:《基本法》第八十九条保障了法官的任期,指出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才可予以免职。
注二:《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订明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注三:区域法院或以上级别的法官获委任时,必须承诺任期完结后不会在香港执业为大律师或律师,这个不设「旋转门」的决定,是免却公众对任何潜在利益冲突的疑虑,加强法官的独立性。
注四:《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注五:律政司司长 诉 非法及故意地作出在申索书中第1(a)、(b)或(c)段所禁止的任何行为的人[2020] HKCFI 2785 (高院民事诉讼2020年第1847号,2020年11月13日)判决第8、35段。
注六:律政司司长 诉 非法及故意地作出在申索书中第1(a)、(b)或(c)段所禁止的任何行为的人[2020] HKCFI 2785 (高院民事诉讼2020年第1847号,2020年11月13日)判决第37段。
注七:律政司司长 诉 陈健聪[2020] HKCFI 3147(高院杂项案件2020年第744号,2020年12月28日)第59段。
注八:2018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律政司司长致辞全文载于
www.doj.gov.hk/tc/community_engagement/speeches/20180108_sj1.html
注九:见上诉法庭在郭荣铿及其他人 诉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及另一人[2020] 2 HKLRD 771, [2020] HKCA 192及梁国雄 诉 律政司司长及另一人[2020] 2 HKLRD 771, [2020] HKCA 192一案的判决第92段。
注十:郭荣铿及其他人 诉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及另一人[2020] HKCFA 42及梁国雄 诉 律政司司长及另一人[2020] HKCFA 42。
注十一:郭荣铿案、梁国雄案[终审法院]判决第44段。
注十二:郭荣铿案、梁国雄案[终审法院]判决第61段。
注十三:郭荣铿案、梁国雄案[终审法院]判决第87至97段。
注十四:郭荣铿案、梁国雄案判决第100段。
注十五:郭荣铿案、梁国雄案判决第146段。
注十六:《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
注十七:律政司司长 诉 黄之锋[2018] 2 HKLRD 699,终审法院在律政司司长 诉 黄之锋(2018) 21 HKCFAR 35一案中予以认同。
注十八:在1999年6月21日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注十九:在1958年6月10日签订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注二十:《补充安排》在四方面对《1999年仲裁安排》进行修订,分别是:(i)订明在执行仲裁裁决方面涵盖「认可」一词;(ii)更明确地订明当事方可以在法院接受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之后申请保全措施;(iii)使仲裁裁决范围与普遍采用的「仲裁地」保持一致;以及(iv)免除目前的限制,允许当事方同时向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注二十一:在2020年11月27日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2021年1月1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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