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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612人道支援基金
  以下是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周浩鼎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答覆:
 
问题:
 
  二○一九年六月,有人成立612人道支援基金(612基金),在网上众筹资金,以便向反修例运动的伤者及被捕者提供金钱等支援。截至去年五月底,612基金的总收入逾1亿4,000万元。612基金的信托人于数月前表示,将拨款1,500万元,用以资助某些已获批法律援助(法援)的被告,额外聘用第二位大律师为其法律代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监察612基金是否合法地运作,包括有否接受境外资助,以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活动;
 
(二)鉴于612基金所进行的网上筹款活动不受任何规管,政府会否立法规管该类筹款活动;及
 
(三)鉴于法援旨在确保具合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当局会否取消向已获612基金资助聘用法律代表的被告提供法援,以确保公帑用得其所?
 
答覆:
 
主席:
 
  二○一九年六月开始十多个月,香港出现大量暴力及违法行为,暴徒大肆堵路、肆无忌惮破坏商店及公共设施、投掷大量汽油弹,更有暴徒将持不同意见的市民绑起,非法禁锢及殴打。暴徒的恶行,造成多人包括警务人员受伤,更有一名市民被暴徒以砖头掷中致死,以及一名市民被暴徒纵火焚烧致严重受伤,我对这些暴行予以严厉的谴责。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我综合回覆如下:
 
(一)有不同组织,以不同名目,在网上众筹,有些组织已被警方揭发涉及刑事罪行。警方已把这些涉案人士拘捕,并冻结相关资产,作进一步调查。市民应有所警惕,以免被骗徒利用众筹而受欺骗。
 
  任何筹款得来的金钱,其运用必须合法。执法部门会按实际情况,监察及留意这些资金运作,如有违法,必依法处理。违法的行为可包括以下罪行:(i)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或《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的洗黑钱罪,最高刑罚可判监禁14年;(ii)违反《盗窃罪条例》的欺诈罪,最高刑罚可判监禁14年;(iii)违反《香港国安法》,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香港国安法》订下的罪行,包括违反第29条的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最高刑罚可处无期徒刑,即终身监禁。
 
  特区政府不会评论个别自称基金的运作情况。市民在参与这些自称基金的筹款活动时,应先清楚了解其背景及声称目的,以免受蒙骗或损失。
 
(二)有关规管网上筹款活动的问题,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于二○二○年六月和十月,就类似问题已作回答及指出,网上筹款活动按其不同目的及性质可受相关法例规管,例如,若网上筹款活动涉及向公众作出购买证券要约及贷款等与金融服务相关的活动,可受到相关法例例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及《放债人条例》(第163章)等的规管。视乎网上筹款活动的目的,这些适用于筹款活动的相关法例,亦可能规范在网上平台筹集资金供在香港使用的活动。政府亦留意到其他地区就筹款活动及平台的规管虽然各有不同,但有关法规一般建基于筹款活动的性质及筹集所得资金的用途,而非资金筹集的方式。政府会继续留意及参考其他地方就规管网上筹款活动的最新发展。
 
(三)《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的执行部门是法援署。任何人申请法援,一般须要同时通过《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如通过审查,法援署可根据既定准则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名册》内的私人执业律师代为行事。
 
  法援署在委派私人执业律师处理法援个案时,会考虑受助人的利益,并按案件的类别和复杂程度,决定个别案件是否需要委派多一位法律代表,通常是第二位大律师,以协助已获委派的律师及大律师处理个案。如受助人向法援署提出要委派多一位法律代表,法援署会根据个案的复杂程度考虑有关建议。由法援署委派的法律代表(包括第二位大律师)的律师费用会由法援署支付。在刑事案件中获法援署委派第二位大律师的案件属少数。
 
  法援署表示,除上述情况外,个别受助人或获法援署委派的大律师,在得到受助人的同意下,或会建议多一位并非由法援署委派的大律师参与协助办理案件。这些大律师是一些年资或经验较浅,未符合获委派法援案件资格的大律师。他们是以义务性质或只收取车马费参与协助办理案件,从而累积办案经验。以这种方式培养年轻大律师的做法行之已久,资深的大律师亦常有资助有关的车马费。法援署指出,援助的个案不会出现双重资助的情况。法援署表示会一如过往监察及考虑每一个案的发展和情况,在平衡受助人利益和善用公帑的情况下,决定是否有需要继续为受助人提供法援。
    
  多谢主席。
 
2021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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