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八题:政府人员的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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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蒋丽芸议员的提问和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聂德权的书面答覆:
 
  据悉,近年有不少世界各地的政府响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倡议实行政府绩效管理,以提升管治效能。此外,国家主席于去年十月十四日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四十周年庆祝大会上发言时表示「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各个决策局内负责制订政策的政务职系人员数目,并按其所属职级列出分项数字;
 
(二)有否为评估第(一)项所述人员的表现制订关键绩效指标;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常任秘书长为决策局内最高级的公务员,而他们在政策制订方面担当重要角色,并有责任带领局内人员妥善执行政策以达到预期效果,现时有何机制处理表现欠佳的常任秘书长;及
 
(四)会否考虑仿效新加坡政府的做法,即把全体公务员的薪酬与其表现挂鈎,把政治委任官员和参与制订政策的公务员的薪酬与其所属决策局/政府部门的施政绩效挂鈎,使他们共同对政策制订及执行的绩效问责,从而体现「港人治港」的施政方针?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回应如下:
 
(一)政策的制订过程牵涉政策局及相关部门根据社会需要、持份者诉求、现行政策的执行经验等因素作多方面、不同层次的研究、分析及公众/持份者的谘询工作,因此,就负责制订政策的人员而言,除政策局内的政务主任外,任职执行部门的政务主任及部门职系同事亦会参与制订政策。

  政务职系包括以下七个职级。每个职级的政务主任无论在政策局或在执行部门服务,均有参与制订政策工作。该职系在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的实际人数如下:
 
职级 实际人数
首长级甲一级政务官(D8) 16
首长级甲级政务官(D6) 19
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D4) 23
首长级乙级政务官(D3) 64
首长级丙级政务官(D2) 200
高级政务主任 165
政务主任 206
总数 693
 
(二)及(三)有别于私营机构,衡量公职人员工作的表现及成效,不能单靠量化目标。尤其在制订政策及执行策略的过程中,不但需要多个政策局及部门作为一整个团队相互配合,负责的人员亦需要进行大量的分析、判断、公众及持份者沟通、资源调配及管理等工作。在这些工作上的表现和要求的能力不能简单地以量化的目标表达。此外,部分公共行政的工作,例如确保程序公义及公众利益等,实难以量化或以成本效益量度。就政府向市民直接提供的服务而言,各政府部门有适当地设定服务承诺和指标,并定期公布实际表现,以确保服务质素。
 
  至于个别公务员的工作表现,政府现时行使公平、准确和适时的工作表现评核机制,按持续周期作工作表现管理。周期开始时,评核人会与受评人共同制订工作目标和厘清评核标准;在整个评核期内,评核人会定期监察受评人的工作进度及主要关注事项,并持续向受评人提供意见以处理受关注的事项。
 
  如受评人(包括常任秘书长在内的所有政务主任)工作表现有转差迹象或未达标准,部门/职系首长(如受评人是常任秘书长,即其直属政治委任官员)须确保该员工尽快获得适当辅导、指导和协助,并密切监察其工作表现。当受评人的工作表现转差,管方会从速采取管理行动,包括向该员工当面或书面提出忠告,无须等待至填写每年度的评核报告时才提出。如受评人在评核期内表现欠佳,该员工可被暂停或延期发放增薪。如受评人工作表现持续欠佳,也可考虑引用《公务人员(管理)命令》为公众利益着想而着令其退休。
 
(四)就公务员而言,特区政府一向重视公务员工作表现管理。《公务员事务规例》订明,个别公务员必须在评核期内工作表现(包括品行、态度及效率)令人满意才可获增薪,亦有规定表现欠佳时可被暂停或延期发放增薪。至于整体公务员薪酬调整方面,特区政府在厘定调整幅度时会宏观考虑包括香港经济状况和政府的财政状况等相关因素。每个国家及地区均会基于其特定需要而采用不同的公务员薪酬管理方法,故此不适宜将个别国家或地区的薪酬安排直接套用于香港。
 
  就政治委任官员而言,经谘询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后,回覆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委任官员的薪津安排经立法会讨论并获财务委员会批准。就本届(即第五届)特区政府而言,安排乃按「香港特区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及政治委任制度官员薪津独立委员会」(「独立委员会」)于二○一六年的建议(见注)并获立法会财务委员会于二○一七年通过所施行。
 
  虽然现有的薪津安排及现金薪酬调整机制并非以个人表现考虑,但在现有机制下,《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守则》)清晰订明,行政长官对违反其职责或《守则》内条文的政治委任官员,可决定合适的惩处,包括警告、公开谴责、停职或免职。如个案涉及主要官员,行政长官可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议把有关官员停职或免职。更重要的是,政治委任官员,尤其是司长、局长和副局长,须向公众及立法会解释政策,换言之,他们的工作受公众及立法会监督。
 
  上述的「独立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为「就政治委任制度官员的薪津安排进行定期检讨,例如每五年,通常为一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任期开始前的一年进行检讨」。「独立委员会」会就将于二○二二年七月开始运作的第六届特区政府的政治委任制度官员的薪津安排进行检讨,并向政府提供意见。
 
  政府会持续总结政治委任制度的运作经验,按需要在适当时候进一步优化制度。
 
注:「独立委员会」于二○一六年完成检讨政治委任官员职位的薪酬待遇,建议现金薪酬每年跟随丙类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作出调整,而其他薪津待遇维持不变。



2021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