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居民忽略申报物业被判监十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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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居住于坪石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申报并无拥有土地及物业,并声称其家庭总资产净值不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一百倍(该家庭的资产上限为三百一十万元)。其后经调查揭发,该名公屋居民案发时拥有一幅位于大埔的土地,并获地政总署于二○一八年批出建屋牌照及于二○二○年发出完工证,该土地及物业的价值为一千六百万元,因此并不符合租住公屋的资格。该名公屋居民因忽略提供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7(a)条,而被房屋署作出检控。
被告于今日(一月四日)上午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虑到案情严重,即时判处被告监禁十四天。
发言人表示,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是用作厘定租金以及审核续住公屋资格的基础,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因此,在作出申报前,住户应仔细阅读入息及资产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填写相关资料。否则,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而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或因忽略提供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触犯第27(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
完
2021年1月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15分
香港时间17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