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违反小型工程相关法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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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注册第III级别的小型工程承建商因进行小型工程时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上月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共一万五千元。
   
  该承建商于二○一八年八月向屋宇署呈交证明书,确认已于同年七月展开并于八月完成竖设两个位于香港干诺道西一幢商业大厦的靠墙招牌。屋宇署在进行审查时,发现有关小型工程已于二○一八年四月完成,而该小型工程应属第II级别的小型工程。
   
  由于该承建商明知而就工程展开及完成日期作出失实陈述及进行不属于其注册所属的级别的小型工程,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屋宇署遂向该承建商提出检控。有关承建商于去年十二月十七日被定罪及判罚款共一万五千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一月三日)重申,任何人向屋宇署作出失实陈述乃严重罪行。屋宇署会因应市民举报或进行小型工程呈交文件的抽样查核时,就有关人士的违规行为作出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包括提出检控及/或展开纪律行动。
   
  发言人説:「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旨在方便私人楼宇业主,可循简化的规定安全地进行小规模的建筑工程。然而,任何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不应进行不属其注册所属的级别、类型或项目的小型工程。如他们被业主要求进行不属其注册所属的级别、类型或项目的小型工程,应清楚向业主解释,并不要进行有关小型工程。」
   
  他补充说,屋宇署会继续进行小型工程的抽样查核工作,以确保工程质素和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c)条的规定,任何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明知而在给予建筑事务监督的任何图则、证明书、表格、报告、通知或其他文件内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十八个月。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E)条的规定,任何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核证或进行不属其注册所属的级别、类型或项目的小型工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以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五千元。    



2021年1月3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4时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