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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适用于认可机构的暂停金融合约终止权的规则的谘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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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就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第 628 章)(《处置条例》)第92条,建议以附属法例形式订立有关适用于认可机构的暂停金融合约终止权的规则(《暂停终止权规则》)的公众谘询,发表谘询总结。
 
  《暂停终止权规则》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认可机构及其若干集团公司须在受非香港法律规管的金融合约中加入适当条文,订明合约各方同意受金融管理专员作为处置机制当局可根据《处置条例》第90条施加的短暂暂停终止权约束。《暂停终止权规则》旨在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倡为赋予跨境处置行动效力而采纳的合约方法,应对因受非香港法律规管的金融合约提前终止而对有秩序处置所引致的跨境风险。
 
  谘询期内共收到14份意见书,分别来自行业公会、专业团体、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及法律事务所。所有回应者均广泛支持对《暂停终止权规则》采取的建议方法,并对谘询文件所载建议提出具建设性的意见,亦有部分回应者要求就谘询文件所载建议的详情提供更清楚说明。
 
  金管局已仔细考虑所有意见,并于谘询总结列载其回应,以及在拟备《暂停终止权规则》草拟本时作出适当调整。《暂停终止权规则》草拟本亦与谘询总结同时发出,以进行业界谘询。
 
  金管局的意向是在二○二○至二○二一立法年度内向立法会提交《暂停终止权规则》,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以期《暂停终止权规则》在审议程序于二○二一年完成后短期内生效。
 
  谘询总结可于金管局网站下载:www.hkma.gov.hk/chi/regulatory-resources/consultations/closed/

 
 
2020年12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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