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共逾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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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最近在观塘裁判法院及东区裁判法院分别被定罪及罚款逾六万元及七万元。 

  第一宗个䅁涉及位于九龙漆咸道南一幢商住大厦的住宅单位的悬臂式平板露台的违例围封墙。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两名共同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于二○一七年提出检控,并被定罪及判罚款共约一万元。然而,该两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检控。两名业主于本月二十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罚款共六万三千八百四十元。
   
  另一宗个案涉及于香港皇后大道西一幢住宅大厦的地下及地下高层逃生楼梯围封墙的违例开口,分别竖设违例的木板间墙及木门。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于二○一八年及二○一九年提出检控,并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分别被判罚款约一万一千元及二万四千元。然而,该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今年第三次提出检控。有关业主于上月二十六日再次被定罪及罚款七万一千五百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七日)说:「僭建物可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收阻吓作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该条例第24(1)条送达予他的清拆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0年12月27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1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