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欢迎终审法院就紧急条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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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欢迎终审法院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颁下的裁决,确立《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条例》)符合《基本法》,以及《禁止蒙面规例》禁止在公众活动使用蒙面物品而限制相关权利是符合相称性要求的。

  终审法院确认《紧急条例》在本质上需要赋予行政机关宽广且具弹性的立法权力,以迅速及充分应对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下,应交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认为符合公众利益时,就订立规例作出决定。法院同时指出,授予该些立法权力实有需要,尤其当立法会未能及时甚至完全无法运作以对有关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作出回应并通过必需的法例。

  至于《禁止蒙面规例》,终审法院注意到一些权利受该规例所施加的限制影响,但强调此等权利并非绝对权利,而是可受到合法限制的,包括公众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权利和自由方面。

  终审法院认同《禁止蒙面规例》的预防和阻吓性质十分关键,而避免和平的公众集结演变成暴力冲突是其正当目的之核心部分。

  特区政府完全同意终审法院指出,在寻求为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两者之间取得公正的平衡时,需考虑香港的整体利益:蒙面违法者隐藏身分,以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违法行为,实属对法治的损害。



2020年12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