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务司司长根据《基本法》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动议拟议决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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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张建宗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7A条动议拟议决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我十分感谢刚才十一位议员对建议任命的支持及提出很多务实和寳贵的意见。就刚才议员的关注,我想扼要就几点作出回应。
 
(一)司法独立
 
  大家知道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而司法独立是维持法治的重要基石。自回归以来,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在国际上备受推崇,刚才很多议员也有提到这点。这些元素一直受《基本法》保障。特区政府对法治和司法独立的承担和重视是无容置疑及有目共睹的。
 
  公平审讯和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必要元素,而司法机构的角色举足轻重,根据《基本法》履行其重要的宪制职能。一直以来,法官均遵照司法独立的原则,依法判案。法官履行职责时,只会以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为依归,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员在就职时都必须作出司法誓言,宣誓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洁,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为香港特区服务。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员,不论国籍──我强调不论国籍,在执行司法工作时,均会独立并严格地依法行使司法权。
 
(二)投诉法官行为
 
  当然,独立的司法权不等于当事人无法对法官裁决提出申诉;在刑事案件方面,被告人或控方都可以提出上诉、覆核,或申请取消法官审理有关案件的资格;而就个别法官的公正性和行为,公众也可向司法机构作出投诉。正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曾说过,法院及法官诚然可以被批评,但批评必须有理有据、理由充分及恰当地提出,否则会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最终危及香港的法治。
 
  让我代表特区政府重申,法治和司法独立须由全港市民共同维护,任何人即使对法庭裁决有不同意见,亦不应该以任何方式向法官及司法人员或法庭施压,甚或作出人身攻击,以免影响法院按法律理据、不偏不倚地作出裁决。任何针对司法人员及其家属的违法行为都是不可接受,亦不会被纵容。
 
  近日有些人士认为应成立独立监察司法人员委员会,或引入司法机构以外人士处理针对法官及司法人员行为的投诉。司法机构认为现行处理针对法官及司法人员行为投诉的机制,是维护司法独立这个原则的重要一环。根据《基本法》第八十九条所确立的框架,对法官行为不检的指控进行审议的审议庭,必须由法官组成,亦仅限由法官组成。处理针对法官及司法人员行为的投诉的审议机制应符合《基本法》的条文和精神,即审议应由法官进行,亦仅限由法官进行,故有关投诉须由司法机构自行处理,不受外来的影响或干预。
 
  为加强处理法官行为投诉的认受性及透明度,司法机构已推行多项措施,包括在其《年报》中定期公布关于投诉的统计数据,以及证明属实或部分属实的投诉数目及有关细节;由今年七月开始,如任何案件出现大量关于法官行为而内容相同或类似的投诉,司法机构会于网页公布投诉的要点、调查结果及理据;在司法公开的原则下,现时除了少数极为例外的情况,所有法院聆讯均开放予公众旁听,区域法院及以上级别法院的判案书、裁决理由及判刑理由均可在司法机构网页查阅;从今年十月起,司法机构会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就一些可能引起广泛公众关注的区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判决制备撮要,并将有关资料上载于司法机构网页,以增加公众对法庭判决的理由的了解。
 
(三)量刑
 
  至于就法庭进行量刑工作的关注,我在此作扼要回应。司法机构曾解释,量刑是一项司法职能,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亦是法院专有的职能,应由法院独立行使。法院的职责,是在被告人认罪或经审讯定罪后,因应案情和犯人的情况,应用相关的原则,判处公正而合适的刑罚。事实上,法庭每天都要就大量案件量刑,而每宗案件的具体情况都各有不同。法庭在判处刑罚时,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某类罪行是否猖獗,以及其猖獗程度是否备受社会关注。法庭的所有决定,包括量刑决定,公众都可以讨论。如诉讼各方认为判刑过轻或过重,均可提出上诉或申请覆核刑罚。
 
(四)有关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法官
 
  就有意见认为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应考虑推荐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的法官,《基本法》第九十二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现时,终审法院共有十三位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非常任法官(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其中九位来自英国,三位来自澳洲,以及一位来自加拿大。所有非常任普通法法官都具备丰富的司法经验、享有崇高的专业地位和声誉,以及为在其所属司法管辖区司法工作方面有良好往绩的法官或退休法官,包括现任英国最高法院院长。
 
  这些非常任普通法法官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均为与香港的法律体制最近似的普通法适用地区。至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如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在法律制度上,与香港的差距相对较大。尽管如此,如有具备适当的司法和专业才能的人选,来自上述所有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亦会获考虑。
 
  主席,香港的司法制度备受国际认同,我不想再重复这个重点,但是《基本法》所保障的司法独立、司法机关的架构、以及法官的质素,是构成了香港备受认同的主因。《基本法》第二条清楚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香港特区的法官是根据独立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考虑的因素是他们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香港的法官享有任期的保障,区域法院或以上级别的法官任期完结后不可在香港以大律师或律师身分执业,这个不设「旋转门」的安排一直行之有效,能免却公众对任何潜在利益冲突的疑虑,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另外,海外的法学研究和讨论不时引用香港的案例,反映了我们的司法制度受到国际所肯定和信任。而现时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名单上的十三位杰出海外法官加入终审法院亦彰显了香港的司法独立,他们对香港亦有一定的贡献。政府会继续致力维护法治及保障司法独立。
 
  主席,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在参与终审法院审判时,亦见证了我们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如何施行公义,是《基本法》下的一项创举。在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包括英国而言,这个新颖的制度亦让这些地区的法官能够超越地域限制,发挥影响,为普通法发展作出贡献。
 
(五)与时并进
 
  刚才大家辩论期间,亦有议员提到关于所谓司法改革的问题,我想回应几句。多年来,司法机构一直推出了很多项措施,与时并进,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法庭运作的透明度。过去十年左右,通过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民事诉讼程序已得以精简和改善,对家事诉讼程序的检讨亦将会持续进行。为了利便上诉法庭处理案件,司法机构对《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引入修订,包括涉及免遣返声请的司法覆核,修订后,更多案件可以由两位,而不是三位法官组成的上诉庭聆讯,因而整体上可以更灵活地调配司法人手处理法庭案件,使司法资源得到最妥善的运用。相关的修例已经在二○二○年十月获得立法会通过,待立法会完成审阅相关生效日期的公告后,修订会在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生效。
 
  为了增加透明度,法庭一直实施一系列关乎司法公开的措施,例如将法庭的判案书以及经选定的重要或具争议的案件的司法判决撮要上载于司法机构网页。自从二○二○年七月起,凡是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对法官行为的投诉,其内容摘要,包括调查结果和理据,会载于司法机构的网站。正如我刚才所说,司法机构一向与时并进,一直致力于更广泛地有效应用科技,为此所采取的多项措施,包括以电子形式存档文件、通过电子媒介便利案件的管理,以及在民事法律程序中进行遥距聆讯。司法机构会继续采取适当措施提高法院运作的成效、效率和透明度。
 
(六)保释安排
 
  主席,我也想谈一两句关于刚才有议员提到的保释安排。就这个问题,一般来说,现时的法律规定只在裁判官觉得有实际理由相信被告人会不按照裁判官的指定归押,即弃保潜逃,或在保释期间犯罪,或干扰证人或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才可以拒绝保释。在决定是否准予保释时,裁判官须按法例的要求,考虑有关的因素。作出保释决定时,裁判官会考虑控辩双方的立场和论据,以及控辩双方呈堂的所有资料。如果控方或被告人不满意裁判官的保释决定,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覆核或更改。
 
  主席,最后我想一再多谢议员的支持。贺知义勋爵──大家刚才也说──是成就不凡的法官,具有丰富经验以及在司法界地位崇高,其任命会令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团队更鼎盛。行政长官接纳推荐委员会的这项建议任命,委任贺知义勋爵将有助终审法院继续在维护法治方面担当重要角色,彰显公义。
 
  主席,我一再谨请各位议员同意这项任命,感谢你们的支持。多谢。 



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