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务司司长根据《基本法》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动议拟议决议案开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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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务司司长张建宗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7A条动议拟议决议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上以我名义提出的议案,即本会同意委任贺知义勋爵为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非常任法官(非常任普通法法官)。
宪制及法律架构
终审法院是本港聆讯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的最终上诉法院。终审法院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常任法官组成,来自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亦可应邀参加审判案件。在聆讯及裁决上诉案件时,终审法院审判庭由五位法官组成,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及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非常任普通法法官。非常任法官的总人数,无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逾三十位。
《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是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第92章)成立的法定机构,负责履行《基本法》第八十八条所述的独立委员会的职能。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就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基本法》第九十条规定,行政长官除依照《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订明的程序行事外,还须征得立法会同意,及将相关任命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是次任命
现时终审法院共有十七位非常任法官,其中四位为非常任香港法官,十三位为非常任普通法法官。非常任普通法法官通常每次来港四个星期审理案件。推荐委员会知悉,这些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对于安排时间来港四个星期参与终审法院审理案件的工作,实在有限制。他们均需处理各类专业事务,包括司法职务、仲裁、调解及教学工作,以至个人及家庭事务。再者,法官大多各有专长。如精于某个法律范畴的法官未能来港参与终审法院的审判,该案件的排期便可能要押后。为了更灵活地处理终审法院的繁重工作,同时确保法院有效运作,有需要增加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人数。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来,终审法院在审理绝大部分实质上诉案件时,除了极少次的例外情况外,均从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名单中选出一名法官出庭聆讯。这些具声望的非常任法官加入终审法院彰显了香港的司法独立,有助维持外界对香港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亦使香港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保持紧密联系。
推荐委员会推荐任命贺知义勋爵为终审法院非常任普通法法官,任期三年。贺知义勋爵于二○一三年十月获委任为英国最高法院法官,并由二○二○年二月起出任英国最高法院副院长。贺知义勋爵为地位崇高、声誉卓着的法官,其任命将会对终审法院有巨大贡献。贺知义勋爵获任命后,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名单将包括十四位杰出的海外法官。
行政长官已接纳推荐委员会就任命贺知义勋爵为终审法院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推荐。若征得立法会同意,任命将于二○二一年一月生效,任期三年。
按照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以往通过的程序,政府已于二○二○年十月五日通知内务委员会,行政长官已接纳推荐委员会就这项任命的推荐。政府代表及推荐委员会的秘书在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出席了资深司法任命建议小组委员会的会议,回答委员的提问。我想藉此机会,衷心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梁美芬议员及其他委员支持此项任命。
我谨请各位议员同意此项任命。多谢主席。
完
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