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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虚假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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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伟强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徐英伟的的答覆︰

  去年下半年「黑暴」肆虐香港期间,抹黑警方和煽动仇恨等虚假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充斥互联网,令黑暴越演越烈及社会撕裂。然而,现时香港并无专项法例针对蓄意散播该等信息的行为。反观多国近年已针对该等行为立法,例如德国于二○一七年订立《社交网络强制法》、法国于二○一八年订立《反资讯操纵法》及《反虚假信息法》,以及新加坡于二○一九年订立《防止网路假资讯和网路操纵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设立机制主动就虚假信息作出澄清;如有,详情为何;

(二)执法部门可援引甚么法律条文打击蓄意散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以及有关条文的内容、定罪门槛及罚则为何;及

(三)会否考虑制定专项法例,打击在网上蓄意散播虚假及危害公共安全信息的行为;如会,详情及立法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郭伟强议员的质询,我们经谘询不同部门包括保安局后,现回覆如下:

  根据《基本法》,香港居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这自由并非绝对。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部分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任何人行使发表自由的权利,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可以为(一)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或(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的必要,得以经法律规定予以限制。

(一)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门均有留意信息的散播,而有需要时亦会透过不同渠道,例如发出新闻稿或社交媒体帖文等,主动作出澄清。有见去年年中起出现的社会事件,政府新闻处已设立专题网页,载列政府就社会事件的澄清。政府新闻网亦自去年七月中起开设了澄清专栏,方便市民查阅政府的澄清信息。

  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门一直密切留意网上谣言或失实报导。一旦发现有不正确信息广泛流传,造成社会误解或负面气氛时,会立即透过不同渠道澄清,以遏止谣言散播,释除公众疑虑。

  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门发出的新闻稿或资讯均透过其网页及社交平台提供予市民浏览。政府亦积极推出多个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直接向市民发放资讯的渠道,如设立网站和透过「添马台」Facebook专页,提供资料以正视听。政府新闻处也透过在社交媒体平台把澄清信息广泛发放。

  此外,政府新闻处和香港驻海外的经济贸易办事处亦就海外媒体的失实报道作出澄清,有关的澄清已上载于「香港最新消息」专题网页。

(二)互联网世界并不是一个无法可依的虚拟世界。根据香港现行法例,大部分在现实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均适用于互联网世界。任何鼓吹他人犯法或进行网络欺凌活动,无论有关行为是否发生在互联网上,只要涉及刑事罪行,均受有关法例规管。例如《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24条下的刑事恐吓(最高刑罚监禁五年)及《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23条下的勒索(最高刑罚监禁14年),对网上行为均适用。此外,于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亦可能触犯其他罪行,例如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中的保障资料原则、侵犯知识产权或诽谤等。就在网上发布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而言,亦可能会触犯《普通法》的「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最高刑罚监禁七年)。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89条,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另一人干犯任何罪行,即属就同一罪行有罪。而根据普通法,煽动他人干犯任何实质罪行亦属犯法。简单而言,任何煽动他人犯罪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

(三)香港长期以来是全球最安全的城市之一。过去一年多,香港经历社会动荡,社会秩序和法治遭到严重破坏,而市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亦受到威胁。要扭转这个局面,我们须严正执法,只要有证据显示任何人犯法,都要面对法律制裁。

  《基本法》第27条保障了香港居民享有言论和新闻自由,但同时透过互联网平台可以在短时间内将任何信息发布给大量受众,因而被滥用去煽动他人作出违法行为。这正正为执法机关带来独特的挑战,再者,有关为针对蓄意散播谣言制订专项法例的建议,涉及多项复杂和具争议性的议题,以及订立特定刑事罪行是否最有效的应对措施等。

  在现有法例框架下,如有关网上行为在现实世界属违法的,警方可透相关的法例打击非法行为。正如刚才所说,我们会密切注意网上犯罪或协助、教唆别人犯罪的行为和趋势。

  我们亦会留意外国网上发布虚假及危害公共安全信息的一些法例,了解其效能及执法过程,看看香港有否漏洞需要填补。

  我们重申,大部分针对现实世界的法例,均适用于互联网世界,所以市民必须合法及负责任地使用互联网,切勿以身试法。我们呼吁市民对谣言提高警觉,密切留意政府发放的资讯,切勿被谣言误导。

  多谢主席。
 
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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