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六题:找换店的牌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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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找换店经营者须持有香港海关关长签发的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牌照)才可经营货币兑换服务。据悉,香港海关(海关)在本年二月公布经修订的《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指引》(《牌照指引》),修订项目包括经营找换店的处所(该等处所)不可有其他业务在内经营。近日有多家于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及房屋署辖下街市内经营的找换店的牌照续期申请被拒,原因是(i)有其他业务(例如售卖报纸、零食)在该等处所内经营,以及(ii)该等处所的租约没有条款订明经营找换店为许可用途之一。有关申请人其后向食环署及房屋署提出增订该条款的要求但遭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海关分别(i)接获和(ii)拒绝了多少宗牌照的(a)新申请和(b)续期申请;被拒的申请当中,基于上述两项原因被拒的申请分别有多少宗;
 
(二)鉴于《牌照指引》没有规定该等处所的租约须载有上述条款,海关基于租约没有该条款而拒绝牌照续期申请的法律依据为何;及
 
(三)海关有否在公布最新的《牌照指引》前,就有关修订谘询找换业人士,以及有否在公布后向他们广泛宣传新规定和协助他们适应新规定;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条例》),任何人有意在香港经营金钱服务(即汇款及/或货币兑换),必须向香港海关关长(关长)申领牌照。《条例》第30(3)条订明,关长须信纳申请人为经营金钱服务的适当人选,以及有关处所是适合用作经营金钱服务,方可向其发出牌照。关长根据《条例》的要求订立了《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指引》(《牌照指引》),详细阐述发牌规定和申请程序,包括判断适当人选的准则,以及申请人处所是否适合用作经营金钱服务的考虑因素。
 
  在金钱服务经营者处所的要求方面,《牌照指引》列明申请人须确保其处所可让海关人员进入,以执行其监管发牌制度的法定职能。有关处所不得位于纯住宅楼宇内;如处所位于混合式商住楼宇的住宅处所内,则申请人须取得该处所的每名占用人的书面同意,让海关人员日后能进入该处所进行视察。申请人不能与其他金钱服务经营者共用处所经营金钱服务业务。如同一处所内同时经营其他业务,金钱服务经营者必须将金钱服务与其他业务清楚分隔。持牌人处所内所展示的业务名称亦必须与商业登记证上的业务名称相同。香港海关在今年二月更新《牌照指引》时,就上述要求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经谘询香港海关后,现就问题各部分的具体回覆如下:
 
(一)在二○一八年至二○二○年十一月期间,关长一共接获1 235宗新牌照申请及1 642宗续牌申请。关长于同期拒绝了247宗新牌照申请及194宗续牌申请。拒绝申请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无法通过适当人选审查(例如申请人曾干犯与洗黑钱有关的刑事罪行),以及申请不符合法例及《牌照指引》的相关要求。在上述期间,关长不曾因为申请人在处所内同时经营其他业务,或者申请人处所的租约没有特别订明经营金钱服务为许可用途而拒绝其申请。
 
(二)一如前述,关长会根据《条例》第30(3)条及《牌照指引》考虑申请人的处所是否适合用作经营金钱服务。《牌照指引》说明,金钱服务经营者可以在同一处所内兼营其他业务,只是必须将金钱服务与其他业务清楚分隔,以便顾客能清楚辨识金钱服务经营者,以及确保海关人员能进入有关处所进行合规视察。《牌照指引》亦没有要求找换店铺位的租约必须订明可用作经营金钱服务;但若申请人持有的租约订明禁止租户进行包括金钱服务在内的非指定业务,则关长难以在抵触租约条款的情况下信纳该处所适合用作经营金钱服务。
 
(三)香港海关一直与业界保持良好沟通,并与香港金钱服务业协会定期会面,就发牌要求、监管措施和更新《牌照指引》等事宜谘询业界意见。香港海关亦不时为金钱服务经营者举办研讨会及小组会议,以加强业界对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定责任和合规要求的认识。



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