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进一步收紧社交距离措施及延长《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下规例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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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表示:「本港正处于2019冠状病毒病高峰期。为遏止最新一波疫情,政府于十二月二日收紧社交距离措施,然而社会大众的聚集活动未见有大幅下降,我们有需要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务求令市民减少一切不必要的外出。」
「政府强烈呼吁市民共同留家抗疫,减少外出用膳,并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活动包括私人聚会。政府亦强烈呼吁私人雇主响应同心抗疫,尽可能安排员工在家工作,以及减少一切不必要的聚集活动。市民亦应该时刻保持社交距离和个人卫生,对预防个人受感染和防止病毒在社区扩散至为关键。」
社交距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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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及限制如下:
(1) 餐饮业务(详情见附件一)
(一)每天下午六时起至翌日上午四时五十九分,除特定处所(见附件二)外,餐饮业务负责人须停止售卖或供应供在有关业务的处所内进食或饮用的食物或饮品;及如该业务在某处所(或某处所的部分范围)售卖或供应食物或饮品,供在该处所内进食或饮用,餐饮业务负责人须关闭该处所或该范围(视乎属何种情况而定)。受影响处所将可继续以外卖及外送方式售卖或供应食物及/或饮品。餐饮业务负责人亦须于餐饮处所入口处张贴告示,提醒顾客不应于餐饮处所毗连的地方进食或饮用食物或饮品。
(二)限制在餐饮处所举行的宴会活动人数至20人。
(三)继续维持其他就餐饮业务的规定及限制,包括餐饮处所内不得有多于二人同坐一桌;顾客人数上限为通常座位数目上限的五成;离开餐桌时不得饮食并必须佩戴口罩;禁止进行现场表演及跳舞活动等。餐饮业务负责人亦须在处所入口或当眼的位置展示载有「安心出行」场所二维码的海报,该展示位置必须在任何时间都不受阻挡以方便进入餐饮处所的人士利用手机扫瞄有关二维码,而海报的尺寸不得少于210 x 297mm(A4尺寸)。
(四)继续关闭酒吧或酒馆。
(2)表列处所(详情见附件一)
(五)除会址及酒店或宾馆外,所有《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下的表列处所必须停止营业,详列如下:
(a)游戏机中心;
(b)浴室;
(c)健身中心;
(d)游乐场所;
(e)公众娱乐场所;
(f)设置(或拟设置)供租用举行社交聚会的处所(一般称为派对房间);
(g)美容院;
(h)通常供人饮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娱乐的、营业至深夜的场所(一般称为夜店或夜总会);
(i)卡拉OK场所;
(j)麻将天九耍乐处所;
(k)按摩院(豁免者除外,见附件三);
(l)体育处所;及
(m)泳池。
(六)就会址及酒店或宾馆而言,管理人须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关限制,包括关闭当中用作上述第(五)点用途的设施,如健身中心及泳池等;会议室或多用途室内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房间的通常容纳量的五成;以及酒店或宾馆每间客房或出租单位内不得有超过四人等。
政府会就第599F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宪,以实施上述措施。上述措施将于二○二○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二十三日的十四日期间内生效。餐饮业务负责人及表列处所管理人违反第599F章的法定规定者即属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3)羣组聚集
(七)除获豁免者外,于二○二○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二十三日的十四日期间内,继续禁止在公众地方进行超过二人的羣组聚集。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未有遵从第599F章下相关规定或限制的餐饮业务及表列处所内的羣组聚集。
任何人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组织受禁羣组聚集,或拥有、控制或营运进行该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许进行该聚集,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均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的人,可藉缴付定额罚款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罚款金额将由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增加至5,000元。
(4)佩戴口罩要求
(八)在二○二○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二十三日的十四日期间内,延续《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下强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身处公共交通工具上时;或在进入或身处港铁已付车费区域时;或进入或身处指明公众地方(即所有公众地方,除了《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第2条所界定的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内的户外公众地方)时,须一直佩戴口罩。
在第599I章下,获授权人员可拒绝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该交通工具或进入该区域,亦可要求该人佩戴口罩及离开该交通工具或该区域。任何人违反有关条文即属犯罪,自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最高可处第三级罚款(10,000元)。此外,获授权公职人员可向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发出罚款通知书,相关人士可藉缴付定额罚款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罚款金额将由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增加至5,000元。
延长规例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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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全球及本地疫情目前仍然严峻,考虑到未来一段日子仍然需要继续因应疫情实施各项防疫措施,政府有需要延长第599章下相关规例的有效期,以确保政府能在相关法律框架下实施相应措施,迅速应对疫情。
政府将把下列规例的失效日期由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延长三个月至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1) 《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
(2) 《预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资料)规例》(第599D章)
(3) 《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
(4) 《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
(5) 《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
(6) 《预防及控制疾病(规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规例》(第599H章)
(7) 《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
发言人指出,延长有关规例的有效期,并不代表该等规例下现行施加的限制会持续不变直至有效期完结,相反有关法律框架已加入弹性条款,容许政府视乎疫情发展,收紧或放宽甚至取消个别限制和条件。
发言人表示:「我们会继续密切留意疫情发展,不时检讨已实施的相关措施,以在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后作出适当调节。」
附件
完
2020年12月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18分
香港时间20时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