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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雇佣(修订)条例》十二月十一日生效以延长法定产假四个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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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处今日(十二月四日)宣布,《2020年雇佣(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将于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生效。
   
  《修订条例》旨在延长《雇佣条例》(第57章)下的产假四个星期,让合资格雇员在紧接十个星期的产假之后连续放取;并维持以现时法定产假薪酬的比率(即雇员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计算就延长产假须支付的法定产假薪酬,以每名雇员80,000元为上限。
   
  《修订条例》亦涵盖两项技术性修订,包括将《雇佣条例》下「流产」的定义由「怀孕28个星期内」更新为「怀孕24个星期内」,让怀孕24个星期或以后产下不能存活婴儿的女性雇员,在符合其他所需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产假;以及接纳由医疗专业人员所签发的到诊证明书,作为合资格雇员就接受产前检查当日有权获得疾病津贴的证明文件。       
         
  劳工处发言人说:「在《修订条例》于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后,合资格女性雇员在此日或之后分娩,可享新增四个星期的法定产假。在过渡期间,如雇员的预产期接近此日,雇佣双方应就雇员的实际分娩日期保持沟通,以确定雇员是否可享有新增四个星期的法定产假。」
   
  「在『流产』定义更新后,如合资格女性雇员在十二月十一日当日或之后,在怀孕24个星期或以后产下不能存活婴儿,有权按照《雇佣条例》获得产假。有关容许以到诊证明书作为合资格雇员就接受产前检查当日有权获得疾病津贴的证明,适用于在十二月十一日或之后进行的产前检查。」
   
  发言人补充,雇主可向政府全数申领发还就《修订条例》下须支付并已支付的新增四个星期产假薪酬,详情请参阅劳工处编制有关「发还产假薪酬计划」的资料(www.labour.gov.hk/tc/public/RMLPS_FS.htm)。
   
  如希望了解详情,请浏览劳工处网页www.labour.gov.hk或致电2717 1771查询(此热线由「1823」提供)。
 
2020年12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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