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十四题:楼宇安全
***********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上月十五日,油麻地一幢楼龄69年的唐楼发生火灾,造成十多人死伤。据报,该楼宇属没有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法团)或任何居民组织,亦没有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物管公司)的大厦(三无大厦)。该楼宇的业主尚未遵办屋宇署于两年前向他们发出的强制验楼及强制验窗法定通知。此外,消防处和屋宇署于火灾前未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巡查该楼宇,以及向其业主发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要求他们将楼宇的消防安全措施提升至切合现代消防安全标准的水平。有关楼宇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消防处及屋宇署执行第572章的最新进展,包括至今(i)巡查楼宇的数目、(ii)发出指示的数目及其遵办情况、(iii)提出检控的宗数,以及(iv)定罪的宗数;以何准则决定巡查楼宇的优次;预计何时完成巡查所有目标楼宇;
 
(二)屋宇署推行的(i)强制验楼计划及(ii)强制验窗计划的最新进展,包括至今(a)发出法定通知数目及其遵办情况,以及(b)对不遵办的业主采取执法行动的次数;
 
(三)消防处及屋宇署执行第(一)及第(二)项的工作的人手编制分别为何,以及有否评估人手是否足够;如有评估而结果为否,有否计划(i)增聘人手及(ii)增加外判,以加快工作进度;
 
(四)政府协助三无大厦成立法团及聘用物管公司的工作最新进展和成效;当得悉某大厦不大可能成立法团或聘用物管公司时,政府有何措施确保该大厦的业主遵办指示或法定通知;及
 
(五)鉴于有意见认为,业主不适时遵办指示或法定通知,是由于改善工程的费用高昂而不遵办的罚款额却不成比例地低,加上政府迟迟不提出检控,政府会否加快检控工作及提高罚则?
 
答覆:
 
主席:
 
  《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条例》)规定于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筑图则作批准的综合及住用用途楼宇(目标楼宇),必须提升至切合现代要求的防火保障。就楼宇规划、设计和建造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条例》的执行当局为屋宇署署长;而消防装置及设备方面的执行当局则为消防处处长。消防处及屋宇署会分别就所规管的楼宇消防安全措施,向业主及/或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指明须进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消防处及屋宇署在发出「指示」前,会先派员在目标楼宇展开联合巡查,按照楼宇的实际情况及根据《条例》的规定,向业主及/或占用人发出「指示」,要求他们提供合适的消防装置及设备及/或进行消防安全建造的工程,以提升其楼宇的消防安全水平。
 
  在大厦管理方面,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一直鼓励和协助业主成立合适的居民组织,例如业主立案法团(法团),以便他们有效地管理大厦。就此,值得注意的是,据资料显示,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油麻地火灾涉事唐楼由单一业权拥有,不涉及俗称「三无大厦」的旧楼业主或住客在协调方面上遇到的问题。
 
  就谢议员的提问,在谘询相关政策局和部门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受《条例》规管的目标楼宇共约13 500幢。《条例》自二○○七年七月生效以来,消防处和屋宇署按计划分阶段对目标楼宇展开聯合巡查。第一阶段巡查10 500幢旧式目标综合用途楼宇,第二阶段巡查3 000幢旧式目标住宅楼宇。两个部门现正进行第一阶段巡查。
 
  截至二○二○年十月底,消防处和屋宇署已完成巡查9 702幢目标楼宇,并已向其中8 447幢目标楼宇发出「指示」。相关工作进度表列如下:
 
  消防处 屋宇署
已向业主及/或占用人发出的「指示」数目(注一) 208 892张 67 751张
已获业主及/或占用人遵办/撤销(注二)的「指示」数目 84 139张 18 596张
向业主及/或占用人提出检控的数目 1 089宗 280宗
业主及/或占用人被定罪个案数目 992宗 196宗
 
  在向业主及/或占用人发出的「指示」数目方面,消防处已向业主及/或占用人发出超过208 000张「指示」,现时已获业主及/或占用人遵办或已获撤销的「指示」(即不用再跟进的「指示」)的数目已超过84 000张,比率达40%;在屋宇署方面达27%。
 
  屋宇署和消防处每年会考虑包括楼龄及消防安全风险等不同因素,拣选一定数量的目标楼宇进行‍巡查。两个部门会继续按实际情况,巡查余下的目标楼宇。当完成第一阶段巡查工作后,便会展开第二阶段巡查目标住用用途楼宇的工作。
 
(二)截至二○二○年十月底,屋宇署推行强制验楼计划及强制验窗计划的进度如下:
 
  强制验楼计划 强制验窗计划
获发法定通知的目标楼宇数目 5 497 10 119
发出的法定通知数目 83 973 540 193
获履行的法定通知数目 53 177 494 787
 
  就未获遵从的法定通知,屋宇署会首先向业主发出警告信,敦促有关业主尽早遵从法定通知。若相关法定通知仍未获遵从,屋宇署可向业主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只限强制验窗计划)和提出检控。
 
  截至二○二○年十月底,屋宇署对不遵从强制验楼通知的业主发出了约40 900封警告信及提出约2 160宗检控;同时对不遵从强制验窗通知的业主发出了约122 800封警告信及约6 800张定额罚款通知书,并提出94宗检控。
 
(三)《条例》的执行工作由消防处和屋宇署的专责队伍负责,涉及人手分别为210名及104名人员。该专责队伍亦同时负责执行《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02章)的工作。就执行上述条例的工作,因为涉及执法及检控等方面的工作,消防处和屋宇署并没有聘用外判服务。
 
  强制验楼计划及强制验窗计划的工作由屋宇署的强制验楼组的194名专业及技术人员负责执行。此外,屋宇署亦把发出法定通知的若干行政工作外判予建筑专业顾问。屋宇署会继续按实际工作需要,委聘顾问以协助推展相关工作。
 
  消防处和屋宇署会密切监察员工工作量及不时检视有关人手编制,有需要时会按照既定机制申请额外资源,务求有效推展相关工作。
 
(四)政府一直积极向旧楼业主提供业主之间的协调和统筹方面的支援。
 
  在协助「三无大厦」成立法团方面:
 
(i)民政总署自二○一一年起先后推行了三期「大厦管理专业顾问服务计划」(「顾问服务计划」)。该计划委聘的物业管理公司会协助有需要的旧楼业主,特别是「三无大厦」的业主,成立或重启法团。截至二○二○年九月,计划已协助成立/重启540个法团,以及364幢大厦申请维修贷款/资助计划,和269幢大厦聘任工程顾问公司/服务承办商。民政总署会将「顾问服务计划」恒常化,持续为「三无大厦」业主提供支援。
 
(ii)民政总署亦自二○一一年起推行「居民联络大使计划」,招募居住在楼龄30年或以上的「三无大厦」的业主或租客,成为居民联络大使,协助居民商讨和处理日常的大厦管理事宜。截至二○二○年九月,计划已招募超过3 000名居民联络大使,并透过居民联络大使协助成立493个法团。
 
  在协助「三无大厦」业主遵办「指示」方面:
 
(i)消防处及屋宇署会把尚未成立法团的目标楼宇名单通知民政总署,以便该署协助业主成立法团及就大厦管理事宜提供意见。
 
(ii)在发出「指示」后,消防处会主动在「三无大厦」宣传招募「楼宇消防安全特使」及「消防安全大使」,务求提升居民的防火意识,并帮助协调日后进行与提升消防装置及设备有关的工程。
 
(iii)屋宇署亦会安排驻屋宇署的社工支援服务队向有需要人士提供进一步的协助,包括协调大厦居民进行所须的检验及工程、帮助申请合适的财政支援计划等。
 
(iv)政府亦提供技术支援,在不损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靈活和务实的方式处理每宗个案。消防处及屋宇署的个案主任亦经常与有关业主会面,向他们解释「指示」的内容及协助他们解决工程上可能遇到的问题。目前,消防处亦已推出各项便利措施,例如为三层或以下楼宇推行「折衷式喉辘系统」以免却安装消防水缸及水泵及为四层或以上楼宇降低消防水缸容量要求等。
 
(v)如果有关目标大厦的业主需要更长时间筹办和进行改善工程,消防处及屋宇署会按业主提供的理据及/或工程的规模等,在不影响楼宇及消防安全的前提和在合理的情况下,考虑延长他们遵办「指示」或法定通知的期限的申请。
 
(vi)就财政支援方面,为协助私人楼宇业主保养及维修其楼宇,政府、香港房屋协会及市区重建局(市建局)一直为有需要的业主提供多项财政支援计划,包括「樓宇安全贷款计划」、「有需要人士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等。与《条例》有关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已列入这些计划可获资助或贷款的工程范围内。
 
(vii)为了进一步支援旧楼业主,政府自二○一八年起伙拍市建局推出为数20亿元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资助计划」(「消防资助计划」),以资助合资格旧式目标综合用途楼宇业主,进行所需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以遵办《条例》的要求。之后,政府向「消防资助计划」再额外注资35亿元。预计整个资助计划可惠及约6 000至6 500幢楼宇。此外,政府亦于二○一八年伙拍市建局,推行「楼宇更新大行动2.0」,向合资格楼宇业主提供技术及财政支援。
 
(五)政府的目标是透过不同方面的措施和支援(例如上述第(四)项提及的支援),协助业主遵办相关的「指示」或法定通知。就个别严重个案(如屡犯者或没有合理辩解下没有遵从「指示」或法定通知的人士),相关部门会考虑采取执法行动。在执行《条例》方面,如果业主或占用人无合理理由而没有遵从「指示」,执行当局可向裁判法院申请「符合消防安全令」,命令他们遵从「指示」所载规定。如果他们没有遵从有关「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即属犯罪,可被判罚款。
 
  另外,如业主或占用人没有遵办「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而建筑物可能有重大的火警风险,执行当局可向区域法院申请「禁止令」,禁止任何人占用有关楼宇或其有关部分。如果不遵从「禁止令」,则可被判罚款及监禁。
 
  就执行《条例》及推行第(二)项提及的计划,政府会密切留意法庭对个案的判决,包括是否判处最高的刑罚,从而检视有否需要就罚则进行检讨。
 
注一:当中包括仍未逾时的「指示」。
 
注二:获撤销的「指示」包括涉及已拆卸建筑物的「指示」,及获批准使用便利措施的楼宇的「指示」等。
 
2020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33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