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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法官的行为、决定和升迁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司法机关于去年处理了368宗针对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投诉,当中10宗与法官的行为有关,而与司法或法定决定有关的投诉则有353宗。此外,有市民批评近期某些案件的判刑不适当。关于法官的行为、决定和升迁,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司法机关会否重新考虑参考海外司法管辖区的做法,设立独立监察司法委员会,让法官的行为受公众监察,以增加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是否知悉,司法机构会否重新考虑参考美国或英国的做法,设立量刑委员会,就所有刑事罪行发出具约束力的量刑标准;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尽快研究就与反修例运动相关的案件所涉罪行发出量刑标准;
 
(三)鉴于近月有多名法官就涉及政治背景的案件作出裁决时的言论引起争议及投诉,但当中只有一名法官按司法机构至今的决定,暂时不应审理类似背景的案件,是否知悉司法机构作出有关决定的准则;
 
(四)鉴于一名裁判官于本年七月获暂委为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因而其薪酬在司法人员薪级表中跳升四个薪点,是否知悉,该项委任经谁人推荐及批准,以及是否特别安排;如是特别安排,原因及其他详情为何;
 
(五)鉴于据报一名分别于一九九一年及二○○六年获得大律师及资深大律师资格的人士曾于一九九九年被定罪及罚款,是否知悉,为何司法机构分别于二○一一年及二○一三年委任该名有刑事定罪纪录的人士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暂委及特委法官,以及作出有关决定的准则;及
 
(六)鉴于据报近月有多名被控纵火及意图伤人等严重罪行并获法庭批准保释候审的人士弃保潜逃,是否知悉,司法机构会否检视有关法官的批准保释决定是否合适;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司法机构提供的资料,政府答覆如下:
 
(一)为维护并尊重《基本法》订定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机构认为在处理针对法官及司法人员行为的投诉时,司法独立必须受到保障和尊重。根据《基本法》第八十九条所确立的框架,对法官行为不检的指控进行审议的审议庭,必须由法官组成,亦仅限由法官组成。处理针对法官及司法人员行为的投诉的审议机制应符合《基本法》的条文和精神,即审议应由法官进行,亦仅限由法官进行。因此,有关投诉必须继续由司法机构自行处理,不受外来的影响或干预。此外,如果对司法裁决不满,应该通过上诉或覆核的方式予以纠正。这是香港法律制度的基础。
 
  为了加强处理法官行为投诉的认受性及透明度,司法机构已推行多项措施:
 
(i)每宗投诉均由相关法院领导调查,该法院领导的职级均较被投诉的法官或司法人员为高。视乎情况,投诉会由一位或多于一位上级法院的法官审阅;
 
(ii)司法机构一直在其《年报》中定期公布关于投诉的统计数据,以及证明属实或部分属实的投诉数目及其细节;
 
(iii)由二○二○年七月开始,如任何案件出现大量关于法官行为而内容相同或类似的投诉,司法机构会于网页公布投诉的要点、调查结果及理据;
 
(iv)在司法公开的原则下,现时除了少数极为例外的情况(如涉及儿童事宜的案件),所有法院聆讯均开放予公众旁听。区域法院及以上级别法院的判案书、裁决理由及判刑理由均可在司法机构网页查阅;及
 
(v)从二○二○年十月起,司法机构会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就一些可能引起广泛公众关注的区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判决制备撮要,并将其上载于司法机构网页,以增加公众对法庭判决的理由的了解。
 
(二)司法机构强调,刑事司法工作是法院一项重要的工作。量刑是刑事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应由法院行使独立司法权力来履行。法院的职责是在被告人认罪或经审讯定罪后,因应案情和犯人的情况应用相关的原则,判处公正而合适的刑罚。法庭会宣告判决理由。法庭的所有决定,包括量刑决定,都是公开让公众讨论的。如被定罪的人认为刑罚过高,该人可提出上诉。如律政司司长认为个别案件的判刑明显过重或明显不足,也可向上诉法庭申请覆核刑罚。
 
  不时有舆论认为应设立量刑委员会,就刑事罪行订定量刑标准。原则上,司法机构对此建议有所保留。司法机构重申,量刑是一项司法职能,是法律方面的事宜;这项职能应由法院独立履行,是法院专有的职能。事实上,法庭每天都要就大量案件量刑,而每宗案件的具体情况都各有不同。要在所有案件中判处公正而合适的刑罚,实在是法庭一项极具挑战性及艰巨的工作,亦涉及行使司法判断以求取平衡的量刑决定。就此,上诉法庭处理量刑上诉或覆核时的判决,对量刑法庭有指导性的参考。在合适的情况下,上诉法庭亦会订立量刑指引,这些指引对所有量刑法庭皆有约束力。
 
(三)司法机构一直严肃处理法官行为的投诉,每宗投诉均会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相关法院领导按既定机制处理。《法官行为指引》(《指引》)列明关乎法官及司法人员行为的重要原则。根据《指引》,法官及司法人员在实际上、推定上或表面上存有偏颇的情况下可能要取消其聆讯个别案件的资格。由于每宗投诉个案的实际情况不同(包括相关法官在法庭上引用的法理基础、遣词用字、有关言论的前文后理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相关法院领导会就每宗投诉的情况作全面考虑,以审视个案是否符合《指引》所订原则。此外,如上文第(一)部分所述,如任何案件出现大量关于法官行为而内容相同或类似的投诉,司法机构会于网页公布投诉的要点、调查结果及相关理据,以增加处理法官行为的投诉的透明度。
 
(四)按照司法机构委任内部暂委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惯常安排,法院领导会因应各级法院的运作需要,不时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作出推荐,内部委任合适的现职法官及司法人员为暂委法官及司法人员,以调任/署任较高级别法院的司法职位。高等法院暂委副司法常务官的任命是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根据《高等法院条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37A条而作出。所有任命均是因应正常运作需要而作出。
 
(五)司法机构不评论个别法官及司法人员的委任。根据一贯程序,在考虑委任法官及司法人员时,司法机构均会要求申请人填报背景资料。在考虑委任暂委法官或特委法官时,会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即司法和专业才能)作出相关决定。在正式作出任命前,司法机构会对有关人士进行入职审查,包括查核刑事纪录等。
 
(六)根据司法机构提供的资料,若案件未能在首度提堂时完成处理而需押后聆讯,便会出现是否准予保释的问题。裁判官会严格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IA部的法律规定处理保释申请。概括而言,根据第9D(1)和9G(1)条的法律要求,裁判官必须批准被告人保释。法律规定只有在裁判官觉得有实质理由相信被告人会不按照裁判官的指定归押(即「弃保潜逃」);或在保释期间犯罪;或干扰证人或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方可拒绝保释。在决定是否准予保释时,裁判官须按法例要求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载列于第9G(2)条的因素。在作出保释决定时,裁判官会考虑控辩双方的立场和论据,以及控辩双方呈堂的所有资料。如控方或被告人不满裁判官的保释决定,均可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覆核或更改。原讼法庭同样会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IA部所载列的法律要求,考虑和决定有关申请。
 
2020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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