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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回应有关处理查阅及复印楼宇记录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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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传媒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屋宇署处理查阅及复印楼宇记录申请的报道,以下是屋宇署的回应:

  在处理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36G条提出查阅及复印私人楼宇记录的申请时,屋宇署须根据《版权条例》(第528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及保密责任的规定作出考虑。申请人(不论其身分)于申请查阅图则时,须符合《建筑物条例》的要求,声明其申请的目的是否属于《建筑物条例》第36G(4)条所述的事宜,即关乎建筑物的建造事宜,或用作确定某建筑物或有关工程的落成或进行是否符合《建筑物条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则的条文规定,或列明其他目的以便建筑事务监督判断是否符合公众利益。详情载于《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业备考》APP-39。有关声明的涵盖范围相当广阔,对一般新闻工作并无构成限制。

  无论如何,在使用经上述途径索取的私人楼宇记录时,有关人士会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规限,并须遵守《版权条例》的相关规定。

  若本署知悉今日传媒所报导的有关查阅楼宇记录的申请与近日发生的一宗大火有关,本署基于公众利益会提供有关资料。就此,本署会尽快联络有关传媒以跟进其申请。
  
 
2020年11月28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6时04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