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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与证监会执法行动合作——禁止彭汉彬重投业界2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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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经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调查及转介相关个案,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银行)前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及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银行)前高级客户经理彭汉彬被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重投业界21个月(注一及二)。
 
  金管局就渣打银行的报告而进行的调查发现,彭汉彬并非担任受规管人士的适当人选。彭汉彬:
  • 未有向当时的雇主披露其于三间金融机构所持的个人证券帐户;
  • 未有就48宗证券交易预先取得批准或于交易后作出申报;及
  • 七次向渣打银行作出虚假声明,表示并无持有证券帐户。
 
  彭汉彬曾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申请覆核金管局暂时中止他于金管局的注册为期15个月的决定(注三),他其后撤回申请。当上诉审裁处向彭汉彬批出中止覆核程序的许可时,指出其覆核申请毫无理据,并判令金管局获得总款项的讼费(注四)。彭汉彬其后于二○二○年三月十七日起不再是于金管局注册的有关人士,因此,金管局将个案转介证监会跟进,由其考虑采取适当的纪律行动(注五)。除了金管局的调查发现有关彭汉彬的个人证券交易的失当外,证监会进一步发现彭汉彬曾向上诉审裁处作出故意的失实陈述,以支持其押后原定于二○二○年二月十七日举行的聆讯的要求,并进一步质疑其品格、可靠程度及是否有能力称职及诚实地进行受规管活动。
 
  金管局助理总裁(法规及打击清洗黑钱)朱立翘表示:「本个案是金管局与证监会之间就执法紧密合作而达致的成果,藉此向业界传达贯彻的讯息以遏止不当行为。受规管人士对其个人证券帐户作出申报,对促进投资者保障及市场公平至关重要。受规管人士必须充分了解并遵守有关个人证券交易的适用法律及规例,以助侦测利益冲突和潜在市场不当行为。」
 
注一:彭汉彬曾为有关人士,(i)于二○一○年四月十七日至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受雇于渣打银行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1类及第4类受规管活动;及(ii)于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至二○二○年三月十六日期间受雇于新加坡银行进行该条例下第1类受规管活动。彭汉彬现时没有名列于金管局的纪录册,亦并非证监会持牌人。

注二:详情请参阅载于证监会网站(www.sfc.hk)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新闻稿。

注三:上诉审裁处申请编号二○一九年第4号。

注四:请参阅载于上诉审裁处网站(www.sfat.gov.hk)的裁定

注五:新加坡银行于二○二○年三月十六日即时解雇彭汉彬。由于对前任有关人士进行纪律处分属于证监会的法定权力范围,金管局将个案转介证监会跟进考虑对彭汉彬采取适当的纪律行动。
 
2020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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