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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环署提醒餐饮业务负责人及市民严格遵守防疫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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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发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提醒餐饮业务负责人及市民严格遵守防疫规例。

  就昨日(十一月二十二日)有传媒查询在某些持牌餐饮处所范围内,有大批在跳舞的顾客没有佩戴口罩,惟当时他们并非在餐桌饮食,发言人表示食环署正就该些个案进行调查,并正发信给所有餐饮处所持牌人/负责人,促请有关餐饮业务负责人须严格遵从《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规例》)的规定及指示,及要求他们提醒光顾餐饮处所的市民亦须遵守各项防疫规例及限制,包括佩戴口罩的规定。

  食环署发言人说:「根据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按《规例》就餐饮业务发出的现行指示,餐饮业务负责人必须严格遵从并符合一系列规定及限制,包括酒吧或酒馆及夜店或夜总会内不得有多于二人同坐一桌,其他餐饮处所内不得有多于四人同坐一桌;处所内的顾客数目不得超过该处所通常座位数目的百分之五十;在餐饮处所内除于餐桌饮食外须一直佩戴口罩;桌子与桌子之间至少有1.5米距离或设有某种形式的隔板作出有效分隔;处所须为进入处所的人士量度体温及提供消毒洁手液等。」

  发言人强调,若有足够证据,餐饮业务负责人可因涉嫌违反《规例》中有关在餐饮处所内顾客除于餐桌饮食外须一直佩戴口罩的规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餐饮处所属公众地方,若顾客非饮食时没有佩戴口罩,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第5A(4)条,在没有符合第599F章的规定下饮食(包括并非在餐桌范围饮食),不视为合理辩解,违者可按第5A及6A条被定额罚款2,000元。

  另一方面,就今日有传媒查询在餐饮处所吸水烟有否违规,食环署与卫生署综合回应指,根据《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第3(2)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内吸烟或携带燃着的香烟、雪茄或烟斗,此条文涵盖水烟,违者可被定额罚款1,500元。

  再者,在餐饮处所(不论是否禁止吸烟区)内,若顾客非饮食时(包括在吸水烟时)没有佩戴口罩,该情况并不视为《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第5A(3)(e)(i)条下的合理辩解,违者可按第5A及6A条被定额罚款2,000元。

  此外,在餐饮处所外的公众地方因吸水烟而没有佩戴口罩的人士,因触犯第599I章而可按第5A及6A条被定额罚款2,000元。

  发言人呼吁餐饮业务负责人同心协力及持之以恒地遵守预防及控制疾病的相关规例及指示,以保障员工、顾客及市民大众的安全,市民亦须遵守餐饮处所内有关群组聚集及佩戴口罩的规定及限制。
 
2020年11月2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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