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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境外物业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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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恒镔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答覆:
 
问题:
 
  近年,港人购买香港境外物业日见普遍,而有关的未建成物业以「烂尾」收场,或港人买家受地产代理误导因而蒙受损失的情况,均时有听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收到多少宗有关境外物业销售的投诉,以及所涉款项总额;有没有涉事地产代理受处分或被检控的个案;如有,数目及详情为何;如没有,原因为何;
 
(二)鉴于纯粹处理境外物业的地产代理可按《地产代理(豁免领牌)令》,获豁免领取本港地产代理牌照,变相不受地产代理监管局规管,现时有否法例及守则,可保障本港买家的利益;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制定或修订法例,以加强保障本港买家;及
 
(三)当局现时透过哪些措施或法例,协助本港买家就购买境外物业所蒙受的损失追讨赔偿;过去三年,有否协助买家成功追讨的个案;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陈恒镔议员的提问,在谘询保安局、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以及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后,现综合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七至二○一九年间,监管局收到共32宗有关境外物业销售的投诉,但没有对相关投诉所涉金额作出统计。在32宗个案中,有四宗投诉成立,仍有一宗在调查当中。其余27宗个案包括投诉不成立、投诉人撤销投诉、没有足够资料跟进或已转介警方跟进。在四宗投诉成立的个案中,有关地产代理公司或地产代理已被谴责及罚款,或监管局已向有关地产代理公司发出指导函。

  同期,消费者委员会收到共99宗有关香港境外物业的投诉,涉及的总金额为三千六百多万元。而香港海关共收到37宗有关购买香港境外物业的投诉,当中32宗投诉经调查后未有发现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其余五宗已转介到相关监管机构跟进。由于部分投诉人没有提供个案涉及的金额,因此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另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接获共60宗涉及香港境外房地产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诉,但未有统计所涉金额。

  警方自二○一八年开始就接获香港境外物业投资骗案求助的数字作分类统计,在二○一八至二○一九年间,共接获八宗有关案件,所涉损失总金额为一亿八千二百多万元。在这些案件中,警方共拘捕12人,当中包括六名地产代理持牌人。有关案件仍在调查中。

  由于投诉人可向不同机构作出投诉,而不同机构亦可就个别案件向另一机构作出转介,因此上述不同机构接获的投诉或案件可能涉及相同的个案。

(二)根据《地产代理(豁免领牌)令》(第511B章),若任何人纯粹处理香港以外地方的物业,并在其所有文件(包括单张、小册子等)及任何广告中,清楚述明其本人并无处理香港物业的牌照,可获豁免领取地产代理牌照。然而,若有关公司或人士同时从事香港境内及境外物业的代理工作,则必须持有由监管局发出的有效牌照,并受到监管局监管。倘若持牌地产代理/营业员在销售物业时涉嫌没有遵照及遵从监管局发出的《操守守则》和执业通告,不论其代理销售的物业是否香港物业,监管局都会跟进调查。

  监管局已于二○一七年十二月向地产代理持牌人发出执业通告,就有关处理境外未建成物业销售时的妥善执业方式及措施提供指引,当中包括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该指引已于二○一八年四月一日生效。持牌人如违反指引,可能会被监管局作纪律处分。有关指引除了对持牌地产代理有约束力外,亦可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参考,以衡量个别人士(包括获豁免领牌的人士)的销售安排是否适当。

  无论在市场营运或规管操守方面,境外物业的销售都可能与香港的情况有颇大分别,并牵涉到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规和税制,以及多个不同持份者(例如境外物业发展商、当地中介机构及代理)。再者,购买境外物业的香港买家并非必要聘用地产代理,卖家可以轻易透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推广活动,即使没有豁免纯粹处理香港境外物业的人士领取地产代理牌照,亦不能完全解决有关问题。我们认为加强公众教育,是更有效的做法。监管局及消费者委员会一直致力公众教育,不时透过不同媒体,提醒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境外物业前了解有关风险和应小心注意的事项。

(三)消费者委员会在二○一七至二○一九年间,成功透过调解协助13宗个案的投诉人取回购买香港境外物业之订金。此外,截至今年九月,警方就第一部分提及的八宗境外物业投资骗案仍在调查中。如经法律程序后有被拘捕人士被定罪,根据《裁判官条例》及《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法庭有权命令罪犯向受害者作出法庭认为合理的补偿。
 
2020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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