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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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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就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举行之审议会的开场发言全文:
 
  多谢主席。因应疫情的最新情况,今日未能与团体代表/个别人士会晤,主席为防疫作出这个安排,我们是理解及支持的,但我们依然是很希望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多谢主席及秘书处作出安排,邀请他们提交意见书。我们会了解秘书处一共收到的33份书面意见。
 
  我和在座同事会先就意见书内提出的主要事项作简述和综合回应。由于提出的事项比较多,我们需要一些时间作出回应。
 
  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而言,意见书涉及的议题包括「一国两制」、立法会选举参选人资格及议员资格、选举安排、《国歌条例》、消除歧视促进平等。其他同事亦会在稍后时间逐一按各自政策范畴作重点回应。
 
  之后,我们欢迎各位议员就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香港特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报告有关事宜发表意见,我们会仔细聆听。
 
  我先扼要介绍文件。这次是香港特区参照《公约》提交报告予联合国委员会的第四次报告。
 
  特区政府曾经就第四次报告的大纲及内容,在二○一八年一月四日的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上听取议员及公众的意见。报告阐述了香港特区于二○一一年五月向联合国委员会提交上一次报告后,至二○一七年年中《公约》在香港特区实施的情况和进展。
 
  香港特区参照《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经由中央人民政府转交联合国。报告已在二○一九年九月上载在本局网页,印刷本亦已于十月份分发予各位议员、公众及各持份者。
 
  聯合国委员会初步计划于二○二一年三月举行的会议上审议香港特区的报告,但具体日期待定。
 
  聯合国委员会在今年八月就第四次报告的审议发出问题清单(即文件中的附件),该问题清单会在审议报告时,用来引导联合国委员会与特区政府代表团之间的讨论。听取了今次会议的意见后,我们会就清单内的问题经中央政府向聯合国委员会提交书面回应。
 
  联合国的审议会完结之后,我们会向大家汇报结果。
 
  现在,我就几个涉及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的主要议题作简介和回应。
 
(一)「一国两制」
 
  有团体表示,自香港特区成立以来,中央一直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和《基本法》行事,维持香港的高度自治,支持香港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尊重香港司法独立。我们对此绝对认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在「一国两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自回归以来,人权在香港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文件,对基本权利及自由提供宪制上的保证。特区政府高度重视并坚定维护香港的人权和各项依法享有的自由。
 
(二)《香港国安法》与人权保障
 
  有团体表示《香港国安法》为恢复香港稳定带来显著效果,并没有影响香港市民的合法权和自由,但亦有团体担忧会出现以言入罪、言论自由收窄的情况。事实上,国安立法不会损害香港居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香港国安法》第四条清楚明确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有关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安全立法只约束四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针对的是极少数人,不会影响香港市民正常享有和行使法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香港居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新闻、言论等基本权利依然受到《基本法》和香港相关法律的保障。
 
(三)《国歌条例》
 
  在《国歌条例》方面,有团体表示条例不违反《公约》规定,只要市民大众没有不当使用或进行公开、故意及有意图侮辱国歌的行为,无须担心会误堕法网。事实上,《国歌条例》的核心精神是希望市民大众能尊重作为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国歌,并就奏唱国歌的标准、礼仪和场合提供指引。至于法例所定的罚则只为防止和惩治一些不当使用或公开、故意、意图侮辱国歌的行为。《国歌条例》符合《基本法》,并没有不合理地限制受《公约》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及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四)押后立法会换届选举
 
  在押后立法会换届选举方面,有评论认为特区政府押后立法会选举的做法抵触《公约》第25条规定。我必须再次郑重澄清,原定于今年九月六日举行的二○二○年立法会选举押后一年至二○二一年九月五日举行,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健康,并确保选举在公开、公平情况下进行。本港2019冠状病毒病的疫情及确诊个案数字仍然时有反覆,冬季亦可能再出现爆发;加上立法会有重要的实质职能及年度处理事务周期,选举亦需数以月计时间筹备及进行选民登记工作,把选举押后一年是合理和符合公众利益的安排。
 
(五)立法会选举参选人资格及议员资格
 
  关于香港特区立法会选举参选人资格及议员资格问题,有团体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十一月十一日的决定,是以黑箱作业手段,严重地破坏立法会及选举制度,并违反《公约》的规定。我必须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有权解释《基本法》和监督《基本法》的实施,亦有权对《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宪制性问题依法作出处理,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在特区具有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合宪、合法、合理的安排,是必要的,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原则性的决定,为立法会议员不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中明确要求「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后果,定下明确规则,有助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此外,也有团体指出政府取消参选人资格,并且不应由选举主任以行政决定的方式处理。与此同时,亦有团体表示,选举主任取消候选人资格的决定符合《基本法》原则,亦无违背《公约》规定。就此,我必须指出,选举主任在决定参选人是否符合资格成为候选人时,亦是依法作出决定。法庭亦作出不只一次的裁决,裁定选举主任行使这权力是合宪合法的。
 
(六)消除歧视、促进平等机会
 
  消除歧视、促进平等机会是另一个备受关注的课题。有团体和个别人士关注少数族裔人士的平等机会,包括加强《种族歧视条例》的保障范围、加强性骚扰的保障、开展性倾向及性别认同反歧视立法的工作等。我希望在此详加说明。人权在香港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和充分保障。《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文件,对基本权利及自由提供宪制上的保证,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保证,更在法治和司法独立之下得以加强。政府亦适时在法例、行政、宣传教育方面加大力度,致力构建关爱、共融和平等的社会。
 
  在法例层面,在今年六月份通过了《2020年歧视条例(杂项修订)条例》,加强了四条反歧视条例之下的保障,包括禁止歧视喂哺母乳的女性、禁止共同工作场所使用者之间的骚扰行为、扩阔种族歧视和骚扰的保障范围等。
 
  有团体表示《种族歧视条例》应与其他三项反歧视法等看齐,涵盖限制政府职能与职权;亦有团体认为这是《种族歧视条例》的漏洞。事实上,政府行使职能及职权已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约束,不能歧视少数族裔人士。而《种族歧视条例》就政府提供服务、设施等领域,亦有明确规定不能作出基于种族的歧视。但无论如何,特区政府会继续仔细研究如何继续跟进工作,并就此与平机会保持沟通。我们的目标是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完成研究、交代方向。
 
  有团体表示政府应就性倾向及性别认同反歧视立法开展工作。这议题十分具争议性,一方面有意见认为政府应立法保障性小众,但另一方面亦有意见认为立法会对传统家庭价值观念及宗教信仰自由造成深远影响。我们需要多听各方面的意见。
 
  行政层面上,政府一直致力保障不同族裔人士享有平等权利。为加强对不同族裔人士的支援,政府在二○一八年成立由政务司司长担任主席的督导委员会,统筹跨政策局/跨部门在支援少数族裔人士方面的工作,并制订各项措施。相关措施由二○一九至二○年度起的四个财政年度涉及预算开支总共超过八亿元。
 
  此外,我们优化了《促进种族平等行政指引》(《指引》),新《指引》已于今年四月起实施,涵盖范围由原来只有23个政策局/部门及公共主管当局,扩展至所有政策局/部门和有关机构,为数超过100个。而《指引》为政府和有关机构提供指导,让所有香港居民,不论种族,皆有平等机会获得公共服务。有团体对《指引》提出意见,认为要加强监察《指引》的落实和数据收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会密切注意新《指引》执行的情况,按需要联同公共主管当局作出改善措施,确保《指引》得到遵从。
 
  特区政府亦一直采取不同的教育及宣传措施致力促进不同性倾向和跨性别人士的平等机会。例如在公众教育及宣传方面,我们积极向雇主推广《消除性倾向歧视雇佣实务守则》,目前有超过360间机构采纳;在支援性小众服务方面,我们资助由东华三院营运的24小时电话热线,为性小众及其家人提供即时的支援、辅导和转介服务;我们亦已推出提高医护人员及政府纪律部队对性小众敏感度的培训资料,有助提高前线人员对性小众的认识和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我现在交给其他同事就团体提交的意见书中其他主要议题作综合回应。
 
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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