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紧社交距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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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本港2019冠状病毒病的疫情发展,政府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公布收紧社交距离措施。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表示:「随着社交距离措施的放宽,市民的抗疫意识有所松懈,开始出现抗疫疲劳,未有佩戴口罩的聚集活动日益增加。与此同时,全球疫情持续恶化,本地源头不明的确诊个案近日亦有反弹的迹象,第四波疫情一触即发。」
「为控制疫情,政府必须采取『外防输入』和『内防扩散』的防控策略。『外防输入』方面,自七月起,我们已大幅度收紧抵港人士以及获豁免人士的检测及检疫要求。食物及卫生局局长亦已于十一月十三日及今天公布进一步的收紧安排。」
「与此同时,政府需在『内防扩散』方面迅速收紧疫情防控措施,特别是针对不佩戴口罩的聚集活动所带来的风险。考虑到最新的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特别是近期个案显示涉及在酒店度假(即一般称为staycation)所带来较高的风险,我们认为有需要收紧在《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下实施的社交距离措施,针对性地限制不佩戴口罩的聚集活动,包括在酒店内的聚集。我们亦会同时收紧于酒店接受检疫人士的探访安排,以堵截输入个案在社区传播。」
最新规定及限制详情如下:
(1)餐饮业务及表列处所(详情见附件一)
(一)每天凌晨零时起至上午四时五十九分,除特定处所(见附件二)外,餐饮业务负责人须停止售卖或供应供在有关业务的处所内进食或饮用的食物或饮品;及如该业务在某处所(或某处所的部分范围)售卖或供应食物或饮品,供在该处所内进食或饮用,餐饮业务负责人须关闭该处所或该范围(视乎属何种情况而定)。受影响处所将可继续以外卖及外送方式售卖或供应食物及/或饮品。餐饮业务负责人亦须于餐饮处所入口处张贴告示,提醒顾客不应于餐饮处所毗连的地方进食或饮用食物或饮品;
(二)酒吧或酒馆及夜店或夜总会内不得有多于二人同坐一桌,其他餐饮业务处所内不得有多于四人同坐一桌;
(三)市民在餐饮业务处所内只可于餐桌而非处所内的其他地方饮食,亦即离开餐桌时(例如在婚宴等场合进行敬酒活动)不得饮食并必须佩戴口罩;
(四)餐饮业务处所(包括酒吧或酒馆)、夜店或夜总会及泳池的顾客/使用者人数上限为通常座位数目/可容纳人数上限的50%;
(五)市民在室内体育处所及公众溜冰场运动时必须佩戴口罩,除非与另一人保持至少1.5米距离、有效间隔或进行某些涉及较少身体接触的运动;
(六)继续维持其他就餐饮业务及表列处所的规定及限制,包括继续暂停开放卫生风险较高的设施,包括蒸汽浴、桑拿设施及波波池等;及
(七)研究将旅馆纳入为表列处所,并就作为新增的表列处所的旅馆施加规定,包括:
- 限制每间旅馆房间人数至四人(除非有关人士来自同一家庭);
- 要求所有旅馆房间访客必须向旅馆营运者登记个人资料;
- 在容许某人进入旅馆前,须先为该人量度体温;
- 在下一位顾客使用前,须先对设施及配件进行清洁及消毒;
- 须在任何旅馆,为在其内的人提供消毒搓手液;
- 确保于酒店接受检疫人士与非受检疫人士的房间须分隔于不同楼层;及
- 酒店营运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受检疫人士于检疫期间离开客房。
政府已就第599F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宪,以实施上述第(一)至第(六)点措施。上述措施将于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一月二十六日的十一日期间内生效。政府亦已着手准备与上述第(七)点相关的法例修订工作。
餐饮业务负责人及表列处所管理人违反第599F章的法定规定者即属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2)收紧于酒店接受检疫人士的探访安排
(八)卫生署将于短时间内要求所有于酒店接受强制检疫人士,在检疫期内不得接受探访。如受检疫人士有需要补充物资或食物,可由亲友或酒店职员协助放于房门外,让受检疫人士在没有面对面接触的情况下拿取。于酒店接受强制检疫人士如需照顾者照顾,需首先获得卫生署批准,照顾者并需要同时在酒店内进行检疫,直到检疫期完结。
政府强烈呼吁受检疫人士必须严格遵守检疫要求,以保障自己及其他人健康,此举对防止疫情在社区扩散至为重要。任何人违反检疫令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监禁六个月及罚款25,000元。
(3)羣组聚集
(九)除获豁免者外,于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一月二十六日的十一日期间内,继续禁止在公众地方进行超过四人的羣组聚集。
任何人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组织受禁羣组聚集,或拥有、控制或营运进行该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许进行该聚集,根据第《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均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的人,可藉缴付定额罚款2,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4)佩戴口罩要求
(十)在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六日的十一日期间内,延续《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下强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身处公共交通工具上时;或在进入或身处港铁已付车费区域时;或进入或身处指明公众地方(即所有公众地方,除了《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第2条所界定的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内的户外公众地方)时,须一直佩戴口罩。
在第599I章下,获授权人员可拒绝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该交通工具或进入该区域,亦可要求该人佩戴口罩及离开该交通工具或该区域。任何人违反有关条文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第二级罚款(5,000元)。此外,获授权公职人员可向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发出罚款通知书,相关人士可藉缴付定额罚款2,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发言人表示:「我们会继续密切留意疫情发展,不时检讨已实施的相关措施,以在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后作出适当调节。」
完
2020年11月14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9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