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应香港律师会就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所发的声明
***********************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明确要求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关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宣誓人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名第六届立法会议员杨岳桥、郭家麒、郭荣铿、梁继昌,早前报名参加原定于九月六日举行的二○二○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在提名期结束前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失去参选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资格。选举主任认为四人进行寻求外国政府或政治组织干预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事务;杨岳桥、郭家麒及郭荣铿亦表明意图在确保于立法会占多数后,行使立法会议员权力无差别地否决任何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议、任命、拨款申请及财政预算案,以逼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选举主任明确指出四人的行为不符合《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40(1)(b)(i)条的声明要求,即是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严峻,特区政府在七月三十一日宣布将二○二○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押后一年举行。为解决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押后一年而令立法机关出现空缺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八月十一日作出决定: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直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时的决定处理的是第六届立法会的继续运作,并无触及第六届立法会议员的「去留」。
该四名立法会议员被选举主任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40(1)(b)(i)条认定并非真诚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他们亦因此须按《解释》中的法律承担法律后果。由于上述问题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八月十一日所作的决定和其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特区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因此请求中央人民政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宪制层面来解决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立法会议员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法定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下明确规则,有利于坚决及准确实践「一国两制」。
特区政府完全认同法治是香港长远繁荣及安定的基石并在任何时候全力捍卫此核心价值。
完
2020年11月14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2时30分
香港时间12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