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因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判令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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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劳审处裁断款项到期后十四天内,根据判令支付约二十九万九千元的裁断款项予六名雇员。该公司所触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该名董事亦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及公司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雇员裁断款项。」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35分
香港时间18时35分